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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主讲人:丁绍宽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概念和特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 1、1824年英国司法判例就确认了仿冒行为属侵权行为 2、1850年法国法院首先提出了“不正当竞争”概念 3、1896年德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布鲁塞尔1900年修订本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际公约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同于竞争法)包括: (1)垄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 2、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第三种情形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1、行为目的不同: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追求宏观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个别企业的商业活动造成损害,主要是微观 2、立法意旨不同:反垄断法着眼于竞争机能及整体经济秩序之维持;反不正当竞争法促使企业依照一般商业习惯,维护商业关系的忠诚坚实 3、法律效果不同:反垄断法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为主,且该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在民法上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民法上之责任 第六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诋毁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要件:故意 3、客观事实要件: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客观后果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是否为一般条款?法条理解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否认论者认为,依据立法者的意见,“违反本法规定”,系专指违反该法第2章第5~15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担心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过低而不能正确行使一般条款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况且,从该法的体系来看,如果立法者有意承认其为一般条款,就会采用其他立法中常见的诸如“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类的弹性条款。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特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2、该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3、以赢得市场竞争为目的 4、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 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依据侵害对象所作的分类 1、直接侵害竞争者和直接损害消费者 2、侵害特定同业利益和侵害全体同业利益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三、我国现行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1、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行政垄断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不当亏本销售行为;8、搭售行为;9、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 二、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 四、损害国家利益 第七章 市场混同(商业混淆性)行为 第一节 概述 商业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模仿和冒充两种形式,产生市场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假冒和反向假冒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第二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识侵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他侵权;见200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使用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比如,超市“快客”与“快容”; 饮料“康师傅”与“康帅博”;牙膏“中华”与“申华”等或洗发水“飘柔”与“飘飘柔” 反向假冒: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投放市场(“灯塔”牌油漆案例;北京“枫叶”牌服装被新加坡鳄鱼公司侵权案:撕掉“枫叶” 商标,更换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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