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巡展-文本总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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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策与审批环节 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决策和审批的环节较多,程序纷繁复杂,这就为一些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在一些工程建设的重大审批和决策中,下面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将给我们更多思考,同时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使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1-1 位高权重生贪念 高墙铁窗度余生 ——周良洛受贿案 周良洛,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2003年初,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向时任海淀区区长的周良洛提出参与北京稻香湖培训中心改制项目,在周的帮助下,泰跃公司下属的北京科技园公司成为北京稻香湖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刘某任董事长。2004年,泰跃公司资金紧张,在周的帮助下,刘某的公司又退出稻香湖投资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1000余万元的收益。为感谢周良洛的帮助,刘某于2003年10、11月、2006年1、2月间向周行贿折合人民币869万元。 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是周良洛的大学同学,在该公司开发竹园项目过程中,李某请求周给予关照,后得到周的帮助。李某于2006年4月向周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周良洛还借大搞环境建设之机,为其“发小”王某担任总经理的北京博雅绿茵园林绿化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该公司在没有任何招标信息公布的情况下,先后承担了海淀区一系列重点绿化工程。 2006年,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答谢周良洛在“8?31”大限(2004年中央规定该年8月31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不得协议转让,这在地产界被称为“8?31”大限)时帮助公司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渡过难关,数次邀请周良洛之妻鲁小丹到公司任职。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倒签劳动合同日期,以工资、年终奖、项目奖等名义,给予鲁共计人民币29.03万余元。 经查,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 2008年3月,周良洛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回顾周良洛腐败堕落的过程,问题多出现在决策层面。通过看似正常的程序,就可以使得某些项目朝着领导的意愿发展。正如周良洛在悔罪时所说的,“我的注意力的变化,就足以使一些企业感受到领导的关怀,甚至就有可能为它的商业带来利益。 1-2 期权式犯罪隐蔽 退休后罪责难逃 ——许树迎受贿案 许树迎,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曾任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1995年至2003年期间,许树迎利用其担任海淀区副区长,分管城市建设,掌握房地产项目审批权的职务便利,为4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提供合作、审批方面的帮助,收受4家公司给予住房5套,总计建筑面积974平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629.9万元。 2009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树迎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树迎是期权犯罪的典型代表,在位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大肆敛财,他把掌握的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权,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许树迎在悔罪书中写道:犯罪原因一是放松学习,放松了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贪心越来越大;二是不学法、不懂法而犯法,认为退休后,特别是两年以后,觉得没事了,就忘乎所以。由此可见,对物质享受的欲望人皆有之,关键是如何把它控制好。内因通过学习提高个人修养,外因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掌权人的监督管理。 1-3 执法犯法伸贪手 亵渎法律罪难容 ——郭生贵受贿、贪污案 郭生贵,男,1948年1月出生,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承揽该院大楼内部办公设备、弱电工程及大楼装修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共计322万元。此外,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律师中介贿赂380余万元,并贪污公款90余万元。 2008年10月,郭生贵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城法院大楼的主体工程是区里的代建项目,郭生贵没能插手大楼的主体工程建设。而大楼内部办公设备、弱点工程及大楼的装修是由西城法院自己来负责完成的,这些项目,郭生贵早已垂涎三尺,贪婪地规划者自己的敛财步骤。 一般工程发包找的都是有实力、报价合理的公司,而郭生贵却是看谁能给他回扣报价更高。最后弱电工程给了一个业界并不知名的公司,而该公司则按事先约定好的总工程款的15%共计300万元回扣返给郭生贵。就连法院门前的一对价值不足28万元的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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