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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3
管道保护法3 (学习大纲) 案 例 甲为铁路建设单位,乙为铁路施工单位 1、铁路需要在距离管道隧道600米处山上采石修建隧道,依管道法应如何办? 2、A公司在离管道隧道600米处山上爆破采石,依管道法应如何办? 3、铁路穿过山后需要在距离管道30米处修建,依法应如何处理? 4、铁路需要从管道上穿越,依法应如何处理? 5、如果需要在管道旁边修建一个乡村小站,应距离管道多少米距离? 第一部分 管道企业的法定权利 一、拥有管道的所有权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三、与其他工程相遇中的权利 一、管道所有权 1、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管道企业拥有管道的所有权 2、任何单位和个人妨害或可能妨害管道的,管道企业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管道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浅根农作物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一)零距离的禁止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管道 3、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 4、在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5、在地面线路、架空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6、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二)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1、种植根深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厂、建房、建温室、建家畜棚圈或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三)两侧5米至50米需要报批行为 1、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 2、架设电力线路 3、埋设地下电缆、光缆 4、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5、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区域进行上述4项内容施工作业 6、进行上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协议;协商不成,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四)两侧各200米需要报批行为 1、爆破 2、地震法勘探 3、工程挖掘 4、工程钻探 5、采矿 6、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区域进行上述5项内容施工作业 7、进行上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协议;协商不成,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五)两侧各500米的禁止行为 1、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区域范围内禁止: (1)抛锚、拖锚 (2)挖沙、挖泥、采石 (3)水下爆破 2、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但必须保障管道安全。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六)两侧各1000米禁止(报批)行为 1、禁止采石 2、禁止采矿 3、禁止爆破 4、但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确实需要采石、爆破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权 (七)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距离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附属设施周边修建: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与其他工程相遇中的权利 管道工程是先批准、先开工或已建成的: 1、有权要求其他欲通过管道的工程服从管道的安全防护要求; 2、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有权要求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3、需要管道预留或预建相关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第二部分 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义务 一、管道企业的主要职责 二、管道企业规划建设管道中的义务 三、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的义务 四、与其他工程相遇时管道企业的义务 五、管道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管道企业的主要职责 管道企业主要职责 1、遵守本法和规划、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环保等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5、接受政府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7条) 二、管道规划建设中的义务 1、符合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2、管道选线方案报当地规划局审核 3、管道选线避开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易发带,与其他设施保持法定距离 4、管道用地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 5、管道工程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6、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7、沿线设置管道保护标志 8、管道建成后应竣工验收 9、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 10、管道与地方城乡规划冲突,需要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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