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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技术要求模板
一、通用要求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以上所述标准或规范不应理解为对承包人的全部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工程实际依据国家、行业、省、市的规范、规程或标准等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或验收标准。
3、承包人应按照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
4、若各专业的技术要求高于规范要求,应按各专业技术要求施工。
5、提供图纸(建筑、结构)、机电安装中涉及的国家规范及规程等。
(二)以下规范仅供参考,凡已公布新规范的一律执行新规范,旧规范作废。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DBJ/1-27-2003
4、《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J/T01-26-2003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 》
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7、《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木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1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1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1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20、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1、《09建筑产品选用技术“隔断选用技术”》
22、《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1999)
23、《建筑构件隔声测量方法》(GB/T1988.3-2005)
24、《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BQB425-2005)
25、《一般工业用率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6892-2008)
26、《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尺寸偏差》 (GB/T 14846-2008)
27、《建筑用安全玻璃》 (GB/T 15763.2-2005)
28、《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 (GB/T 15763.1-2005)
29、《纸面石膏板》 (GB/T 9775-2008)
30、建筑用遮阳软卷帘 (JG/T-254-2009)
(三)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服从工程总承包管理,认真了解现场场地的地址特点,充分考虑由于场地等因素对现场施工、住宿、材料二次搬运等带来的影响和费用,并提出合理的有效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凡属隐蔽工程,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派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签署隐蔽验收意见。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期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拆改水、暖、电、燃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4、所有建筑装修、机电安装项目在施工前严格执行样板制度,由设计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
5、成品保护措施
5.1承包人应成立成品保护组织机构,明确成品保护责任人,并在进场后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上报成品保护措施;
5.2成品保护措施执行负责人为本工程承包人之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施工管理过程成品保护方案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工作;
5.3承包人要有较完善的工序交接制度。在各工种交接时,交接双方对上道工序的成品和设备须进行检查并实行书面移交手续,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必须认真保护,造成损坏要全面负责;
5.4半成品、成品保护要做到护、包、盖、封要求。即:护是提前保护,对施工中可能造成的损伤或污染提前预防、保护起来;包是指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性包裹;盖是指地面、墙面、装修、装饰等方面的表面覆盖;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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