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耕地占用税学习素材
耕地占用税学习素材
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个: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课征税额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灵活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中央明确提出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此次修订,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将每平方米税额提高了4倍。
二是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原条例中的一些减免规定,同时针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一档2元/平方米的低税额。
四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照
旧条例 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此次修订中,对原条例第一条做了部分文字修改,使表述更加准确。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解析:修订中,删除了原条例该条第二款内容。主要考虑:按照我国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规定,不管该耕地是否撂荒,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之前,其土地性质都是耕地,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
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解析:该条对征税对象作了解释性规定。从新条例整体来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本条规定的耕地,二是第十四条规定的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析:该条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及范围。修订中,对原条例第三条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修改了部分文字,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具体规定了纳税人范围。其中新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中所称“占用耕地建房”是指,不管是否用于农业生产,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细则和国税发[2007]1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