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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废弃物之定义1-1-1

第一章 總 論 本章介紹廢棄物之定義、台灣地區廢棄物之管理現況、問題點及對策,作為研習本書後續各章節內容之基礎。 1-1 廢棄物之定義 1-1-1 一般定義 廣義: 泛指人類社會活動如生產或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無用 (Useless)、不用 (Unwanted) 或丟棄 (Discarded) 之物質,包括氣態、液態及固態廢棄物。 狹義: 指氣態 ( 廢氣 )、液態 ( 廢水 ) 以外之固體廢棄物。 1-1 廢棄物之定義 1-1-2 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之定義   依九十年修正公佈之廢棄物清理法中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可依其來源及性質分別定義如下。 1. 一般廢棄物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2. 事業廢棄物 依有害性與否分為下列二種: (1)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 (2)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需依據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清理。 事業,係指農工礦廠 ( 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此外,目前環保署已採用增加公告之方式陸續將百貨公司、旅館業 ( 不含民宿 )、量販店、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廳、連鎖速食店、安養機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電信業、電力供應業、自來水廠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運送、船務代理、商港區倉棧等納入指定事業範圍。指定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1-1-3 依廢棄物回收觀點之定義 1. 絕對廢棄物 任何無法投入生產或根本無法提供本廠或他廠當作其他用途再利用之物料。 2. 相對廢棄物 本廠無法投入生產,但他廠可以再利用者,或本廠暫時無法將其投入生產,但經製程修定即可作為原料者 ( 可稱為相對資源 )。 1-2 廢棄物之管理及處理體制 廢棄物管理體系及主要處理設施 1-2 廢棄物清理體制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1.再利用 2.自行清除、處理。 3.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4. 委託清除、處理: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6)委託具餘裕處理量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1-3 廢棄物管理理念之演變 管末處理方式 : 傳統之廢棄物處理方式 ,作業內容包括廢棄物處置 (waste disposal)、污染控制 (pollution control) 等;主要是針對產業製程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回收 (recycling)、減廢 (waste minimization) 及製程的污染防制 (pollution prevention):考慮產品生命週期的回收 (recycling)、減廢 (waste minimization) 及考慮製程的污染防制 (pollution prevention) 等概念,即廠商進行環境管理時,從源頭,如原料、生產過程、產品等處進行污染減量工作。 清潔生產 (cleaner production)、工業生態 (industrial ecology) 及永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最佳的環境管理系統。 1-3-2 台灣地區廢棄物管理策略之演變 早期:為求迅速有效地以符合衛生原理之方法處理垃圾,垃圾處理以衛生掩埋為主 目前:由衛生掩為主轉變為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管理方式 未來:台灣地區之廢棄物理對策將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優先,並配合焚化、熔融等熱處理中間處理技術,殘渣再進行最終處置。 1-4 台灣地區廢棄物管理現況 1-4-1 台灣地區垃圾量及處理方式變動分析 1-4-2 垃圾性質之變化情形 1-4-3 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及成果 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與演進 1.民辦民營階段 (78~83.04) 2. 間接式公辦民營階段 (83.04~86.01) 3. 直接式公辦民營階段 (86.01~87.07) 4.公辦公營階段 (87. 07迄今 ) 基管會持續推動多項重要措施: (1) 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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