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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宝应县总工会
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单位电话: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宝应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总工会 制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劳调会中要有女性代表参加。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组织、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不得违反规定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为: 。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 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讲座、板报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三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从事登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休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为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其休息时间视为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含产前假)。
第十八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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