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所得扣缴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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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得扣缴实务

綜合所得稅—扣繳實務 報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陳香伶 100.10.12 課程大綱 基本觀念 扣繳作業重要名詞之定義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違章處罰之規定 相關條文及解釋函令 範例 基本觀念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所89 給付(實際給付、轉帳、匯 撥) 所細82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之所得(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 所8、所88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扣繳率 所7、89、92、薪資扣繳辦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 所89、92 基本觀念 現金基礎收付實現制所8.14、例外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照第76條之1第1項之意旨 ,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 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大法官會議840331釋第377號) 例外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應稅所得所8、14 免稅所得所4 屬扣繳範圍所得所88、89-1、所細83、89-1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所88: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 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營利所得-分配予非居住者個人、非居住者法人營利所得 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 國外影片事業 分配予居住者個人或法人(總機構在境內)之股利或盈餘、一時貿易、緩課股票等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非屬扣繳範圍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納稅義務人所7 :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類別: 自然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7 a.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b.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7 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法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扣繳義務人所7 :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 -執行業務者本人 -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信託契約的受託人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給付:是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人之一種法律行為。 「給付」之形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分為實 際給付、轉帳給付、匯撥給付、視同給付等4種形式。 給付時:專指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 人之法律行為發生時而言。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扣 施行細則第83條〈例外〉 依本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4條免稅所得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 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 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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