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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杨某是长沙市地役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2002年1月4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某烧伤致残。杨某以看守所被被告向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杨某上诉,上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否正确?
【分析】: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之所以改判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内容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被监管人起诉看守所因疏于管理,造成被监管人的人身伤害的索赔,是行政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中监管和被监管的隶属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内容,这种案件不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主管。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2、某裘皮厂与某新贸商场签订联合返本销售合同,约定裘皮厂与新贸商场联合举办5年的返本销售活动,销售裘厂生产的裘皮服装;5年后裘皮厂将返本货款的50%汇入该商场的银行帐号,由双方返还顾客。某信用社对上列款项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了返本销售活动。5年后,裘厂未将返本款项汇入新贸商场的账户,致使商场无法向顾客返还货款,商场遂向法院起诉裘皮厂和信用社,要求兑现返本款项。顾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问题】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分析】裘皮长与新贸商场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有效,信用社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笔款项最终应当付给顾客。据此,法院应判决:裘厂将返本款项返还第三人;新贸商场和信用社对上列款项负连责任。
3、某甲在某百华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题】甲与百货公司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第三节 自然人
4、李甲系某市某厂退休干部,其妻已于多年前去世。李甲夫妇生有独生子李乙,现年36岁,患精神病已达20年之久,一直由李甲抚养。2001年8月,李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李乙无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又不愿担任其监护人,李甲原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均以“放弃监护权”为由相互推诿,争执不下而诉诸于法院。
【问题】法院应如何确定李乙的监护人?
【分析】在本案中,既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也不能适用其第二款,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本案李乙无所在单位,李乙的法定监护人应由李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
5、某甲与某乙是初中同学,某甲初中毕业后在某厂作合同工,生活基本自理;某乙仍在上高中。二人均为17周岁。某甲因上班需要买一辆自行车,但买不起新车;某乙恰好有其父给的一辆山地车,准备将车卖掉买一部收录机。甲、乙二人遂瞒着乙父达成交易,甲给乙500元,乙将车交给甲。后此事被乙父觉察,认为自行车有八成新,且是山地车,卖500元吃亏了,表示要给某乙500元买收录机,不让他卖自行车。在此情况下,某乙假称最后骑一次车,遂从甲处把车骑回家扣留下来,并告知甲愿退还450元,另外50元作为甲用车两个月的租金。双方发生争执,某甲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法问题?
(2)甲、乙双方买卖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6、失踪人张某原系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2001年3月,张某去外地出差,一去不归。张某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杳无音讯,2006年3月18日,张某所在厂为停发张某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
【问题】达光化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人张某死亡?
7、原告聂某和被告张某系同乡。2001年5月8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贷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2001年5月28日,二人共同向西宁市城东信用社贷款6000元,从西宁华青种鸡场购买种蛋10000个。在孵化期间,二人轮流值班,共同管理。小鸡孵出后,张某见有少量死亡,未和聂某协商,于8月5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聂某劝说,8月7日又到鸡场上班。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8月28日全部死亡。聂某要求张某共同偿还贷款。张某以种鸡场是聂某独立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
【问题】(1)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2)银行贷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8、田秀梅早年丧夫,有子放到方伟、女方梅。1995年9月13日田秀梅离开居住地回老家探亲,后经家人与老家联系,田秀梅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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