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涨的落之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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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涨落之间(2003.07.25) 央视国际 2003年07月25日 16:24 洞庭湖湖洲上的芦苇生产情景   2002年初夏,一场百年不遇的洪灾降临到洞庭湖,给湖区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灾害。 就当洪水刚刚退去,一起官司又在湖区掀起波澜。   位于湖南省境内的洞庭湖,是我国第最大的淡水湖。湖中这些长满芦苇的一块块绿地被称作湖洲,湖洲上长满野生芦苇,因为这里的芦苇是造纸业优质的原料,武汉晨鸣纸业公司每年都会从这里购买大量的芦苇。   2001年11月,像往年一样,湖州上的芦苇成熟了,收割好的芦苇就地堆积在湖洲上,等待第二年春天湖水上涨后,船能靠近湖洲时再运出。这时,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具体负责芦苇调运的武汉晨鸣纸业沅江调运站,又找到自己多年的合作伙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沅江市支公司,对自己购买的1.2万吨芦苇进行了投保。投保的险种是水灾险和火灾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沅江分公司经理黄剑:我们一九八九年开始办这个芦苇保险,当时因为芦苇场都是政府的,都是国有的,当时芦苇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这个芦苇存在风险比较大。一个风险就是火灾的风险,一个风险就是水灾的风险   双方顺利签订了合同,保险单规定:保险标的物为湘阴湖洲芦苇,保险期间是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5月31日。   2002年4月下旬,洞庭湖地区的雨季提前到来,连续的降雨使洞庭湖水位不断上升。   武汉晨鸣纸业有限公司沅江调运站站长夏顺安:就是2002年的4月25号,这一天呢,这个水位突然猛涨,猛涨了以后就马上向公司汇报了。   上涨的湖水开始冲走堆积在湖州上的芦苇,武汉晨鸣纸业一面组织施救,一面向保险公司发出水灾事故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沅江分公司经理黄剑:当时出险之后,有部分芦苇因为水稍微大一点淹了一部分,淹了一部分之后,我们就进行了两次勘探。   4月30日开始,洞庭湖的水位开始下降。保险公司一面关注水情的变化,一面要求武汉晨鸣纸业加强施救,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天有不测风云,5月4日,洞庭湖水位猛涨,一场百年不遇的水灾袭击了洞庭湖区。   洞庭湖湖区渔民:洪水好深啦,把湖洲上的楼房都淹了。   洞庭湖洪水一直持续到五月下旬,水位才开始回落。这场水灾,给湖区人民的生活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武汉晨鸣纸业在洞庭湖购买的芦苇也大部分被洪水冲走。   2002年7月4号,武汉晨鸣纸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沅江支公司以水灾事实不清,损失无法确定为理由,拒绝赔付。2002年9月,武汉晨鸣纸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芦苇损失、施救费以及事故勘验费总计280多万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拿出损失的证据。为此,武汉晨鸣纸业提供了一个关于在湘阴湖州芦苇生产加工的记录和往来账目,以此来证明芦苇生产经营的情况。但是,对这个证据,保险公司马上提出异议。 武汉晨鸣纸业调运站站长夏顺安和当地渔民   让保险公司感到意外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大企业武汉晨鸣纸业,提供的这份重要的理赔证据,并不是自己生产经营情况的账目,而是另外一个独立的公司——沅江市顺安公司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沅江分公司经理黄剑:这个帐不是晨鸣公司的,而是顺安公司的账册。那就是我们合同之外的,另外一个当事人的账册。就是顺安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是晨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提供损失证据,对于武汉晨鸣纸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又为什么拿出的是顺安公司的账目呢?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陈跃先:顺安公司对于芦苇的收割加工,与原告武汉晨鸣公司发生的是加工承揽关系。由顺安公司所完成的劳务加工的部分,能够准确反映这个芦苇的产量以及在事故发生以后,顺安公司受晨鸣公司的委托,对保险芦苇进行施救所垫付的这个施救费用,以及劳务加工所发生的一些费用,都能够依法准确地反映本案原告这个芦苇的损失的情况。 人保沅江支公司核查作为证据的账目   原来,顺安公司是沅江市一家以经营加工芦苇为主的民营企业,与武汉晨鸣纸业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多年来,顺安公司与武汉晨鸣纸业一直有着业务往来。武汉晨鸣纸业一直把自己购买的芦苇交给沅江顺安收割加工。保险公司在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两家这样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武汉晨鸣把湖洲上的芦苇转让给了顺安公司,这样就意味着那份保险合同无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沅江分公司经理黄剑:你晨鸣公司应该尽义务通知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说同意你这种转让的行为,你这个合同有效,如果说保险公司没有同意,合同无效,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进行赔偿。《保险法》中都有规定的。   《保险法》第34条规定:除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保险标的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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