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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8月10日经费核销业务讲习会-会计室首页-高雄第一科技大学
壹、用人經費-國科會(1/2) 約用 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變更助理人員之類(級)別 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 親屬迴避規定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壹、用人經費-國科會(2/2) 內部管控 除應建立適當之出勤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管控及查核外,並請將該等人員納入貴機構人員管控系統 不重複支領本計畫酬勞 已擔任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不得再擔任臨時工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計畫專任助理人員 壹、用人經費-教育部(1/2) 親屬迴避規定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本校編外人員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各單位主管不得僱用配偶、三親等及旁系血親為編制外人員 補助案件不補助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 各計畫人事費不得流入(除經教育部同意) 壹、用人經費-教育部(2/2) 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酬勞 委辦案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委辦案專案研究助理不得再兼任教育部或其他機關委託之計畫 經教育部核定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助理每月支給基準,不得於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除經教育部同意) 貳、業務費-出席費(1/2) 支領對象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不得支領出席費 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可支領出席費 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貳、業務費-出席費(2/2) 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必要之費用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出席費與審查費不得重複支給 出席費因會議之出席所支給之酬勞 審查費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支給之酬勞 貳、業務費-講座鐘點費(1/2) 授課講座 外聘 國外聘請:2,400元 國內聘請:1,600 元、1,200 元 內聘:800 元 講座助理: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 支給 授課時間 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貳、業務費-講座鐘點費(2/2) 交通費 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教材 編撰之教材得依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專題演講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貳、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1/3) 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者,須檢附票根,其餘交通工具不須檢據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貳、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2/3)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 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貳、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3/4) 住宿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住宿:1,600元、1,400元 未能檢附旅館費用單據者,均應按住宿費規定數額之1/2列支 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膳雜費:550元、500元 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之1/2報支 貳、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4/4) 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貳、業務費-國外出差旅費(1/10) 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交通費: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機票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登機證存根 貳、業務費-國外出差旅費(2/10) 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有特殊情形者,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 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舶)內最低價格之座(艙)位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貳、業務費-國外出差旅費(3/10) 生活費:60%住宿費、30%膳食費及 10%零用費 日支數額X天數X匯率 出國前辦理結匯 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 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等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貳、業務費-國外出差旅費(4/10) 辦公費: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 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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