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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责任-IPKey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家版权局 许超 2008年11月24日 北京 目次 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一)管辖 (二)保存记录 (三)罚则 (一)管辖 侵权人所在地 侵权网站注册或备案地 服务器所在地 (二)保存记录 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第5、6条) (三)罚则 信息产业部门行政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第14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基本原则 2、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 4、合法规避技术措施 5、避风港 6、通知-移除 7、反通知-恢复 8、法律责任 1、基本原则 第2条 第4条 第5条 1、基本原则 第2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基本原则 第4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1、基本原则 第5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合理使用 第6条 第7条 2、合理使用 第6条:适当引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向教学人员提供少量作品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将汉语言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为盲人提供作品 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2、合理使用 第7条:图书馆等可以通过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数字作品和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3、法定许可 第8条 第9条 3、法定许可 第8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DMCA关于远程教育的规定 公立或者非营利学校作为ISP 老师,学生的行为,不视为学校的行为,教育机构的免责条件: (1)三年内学校未提供过侵权信息 (2)三年内学校未收到二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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