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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章 破产法律制度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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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二、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三、管理人制度 四、债务人财产 五、破产债权 六、债权人会议 七、重整程序 八、和解程序 九、破产清算 十、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 (一)概念 1、定义; 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 (4)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 (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 (1)破产关系的主体 1、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的主体 2、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主体 (2)破产关系的内容 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破产关系的客体 破产财产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与旧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需要。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 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 地提出 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书面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又称为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 形式审查 5日内通知债务人 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决定 7日内 (三)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 2、管理人的责任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 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受理程序 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应注意区分掌握。 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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