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供参考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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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供参考学习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 术语 3.1 风险项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 年度监控计划: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计划》和《直属局监控计划》。 3.3 监控产品:列入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品。 3.4 监控项目:列入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3.5 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官方样品。 3.6 监测项目: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3.7 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项目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定低限(LOQ)的检测结果。 3.8 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MRLs, MRPLs等)。 3.9不合格结果:不符合监控计划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4. 工作依据 4.1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 4.2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4.3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4 参考国际标准。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包括五个部分: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1。 5.1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5.1.1 组织制订并发布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1.2 组织完成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1.3 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 5.1.4 对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1.5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5.1.6 组织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接受国外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 5.2 监控秘书处:主管部门指定设立的,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日常监控工作的办事机构。 5.2.1 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2.2 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5.2.3 起草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5.2.4 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5.2.5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5.2.6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5.3 监控工作专家组: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为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组。 5.3.1协助 5.3.2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评估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效果。 5.3.3 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4 基准实验室: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项目进行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分为兽药类、农药类、元素类、致病微生物、转基因成分、生物毒素类、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类、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类共八大类。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1-2。 5.4.1 承担年度监控计划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5.4.2 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担项目的国内外年度综述。 5.4.3 负责对承担项目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5.4.4 通过组织培训、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5.4.5 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5.4.6 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5.5 执行机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1 按要求完成年度《总局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任务。 5.5.2 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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