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论文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大学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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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论文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大学毕业设计

食品安全信息论文: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存在公布主体分散、信息内容狭窄、公众参与缺失等问题。域外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至关重要,信息发布主体以统一发布为宜,信息内容以公开为原则。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构建了“统一与分散相补充、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信息发布网络;将食品安全信息分为“重要信息”和“日常信息”,前者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后者由其他监管部门分散发布。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应落实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设置“信息公开内部申请程序”;通过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列举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从2003年初的阜阳奶粉事件到2005年初的苏丹红事件,从2006年9月的瘦肉精事件到当年11月的多宝鱼事件,再到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件件波及甚广,可以说整个社会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为何有毒有害的食品能突破层层关卡来到我们的餐桌上?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让我们对市场上的所有产品都产生怀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容易在公众中造成恐慌,而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本途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卖方(包括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常常隐瞒不利的信息,这就需要政府强势地介入,以“官方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要求。根据学者的调查,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消费者反映“对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信任度最高”[1]。可见,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整个监管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方式应该由传统的直接管制逐渐转向对质量信息的管制,通过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2]事实证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往往迟缓、零散、信息内容笼统,无法满足公众的资讯需求。《食品安全法》通过构建“统一公布与分散公布相补充、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信息发布网络,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领域存在的痼疾。 一、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困境与弊端 (一)信息发布主体分散、各自为政 我国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部门多头监管,从生产、经营到消费由不同部门分段管理: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食品安全的归口管理造成严重的部门分割,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披露机构和平台。“如在2004年初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就有多个执法部门纷纷向公众发布‘不合格奶粉名单’和‘放心奶粉名单’,包括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甚至有些部门因为信息发布前没有很好地沟通检验标准、协调将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导致个别奶粉同时出现在‘不合格’和‘放心’中,严重影响了信息的科学性和权威性。”[3]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存在严重的单位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构。结果不仅造成信息资源总量不足,而且导致现有资源的利用率和资源投入效益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分割给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和问题,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 (二)信息内容狭窄、质量不高 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的政府部门网站,基本都设置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供公众查阅相关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置、职能、办事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狭窄,信息质量偏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以通报工作为主,信息多来源于新闻媒体,自己制作的信息较少;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严重不足,更是缺乏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这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能力不强,信息分析能力不足,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体系。即使已有的简单信息,也呈现杂乱无章的状态,零散地分布在相关网站的各个栏目中,没有对关联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仅以原始形态发布,不便于公众查找。在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中,无论是制定政策的各级主管部门、实际进行生产的企业还是消费者,最需要的不是未经加工的原始信息,而是经过专家研究和分析的权威性信息。目前,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工作刚刚起步,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阶段,无论是从信息的范围还是从信息的质量来看,都不能满足管理决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要。 (三)公众参与缺失、反馈不足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的单方行为,而且是政府与公众(包括生产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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