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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突出专门技能和合作 高级工的突出特点是要能够指导或培训他人,就是说能当师傅了 到了技师这个级别,重点要求的职业能力就不是熟练、复杂、独立、培训他人等等,强调要具备的是技术创新和一定的管理能力 高级技师,这是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一级,同技师比起来,重点是要具备组织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的能力,也就是说应该是本企业、行业、工种的技术骨干、能做技术改造的领头人。也就是说,每一个高级技师都应该能够做我们现在倡导的所谓“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核心人物才对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样式。 已经经过几次修改,主要是改善防伪标示、印制质量等等,总的面貌没大变化。 在下一步改革中,国家已经有些想法,比如“一本通”等等 省略 省略 省略 省略 省略 省略 *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职业准入)就是指劳动者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某项职业的技能知识并经职业鉴定机构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某项职业。就业准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规范,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必须持证上岗;对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录用持证劳动者,违犯者要受处罚并改正。 为落实《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2000年,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2001年,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商议,2002年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取消了6号令中的“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等3个职业,而6号令中其余87个职业(工种)在随后国务院陆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均予以保留,一直在相关行业实施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积极效果。 在2008年、2009年开展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原劳动保障部6号令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就业促进法》第51条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做出原则规定,但依据该法拟对这一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和《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目前尚处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或起草阶段,一时还难以出台。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列为职业准入类,作为上述两个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性措施,既是实行多年的政策的一种延续,也为制定法规奠定了基础。 就业准入的主要依据: 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指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背 景: 1. 中央人才会议 产业发展的要求(职业的多样性、技能人才的多样性、企业需求的多样性) 3. 当前鉴定工作的局限性 1、转轨阶段(1993年—1997年) 由工人考核向社会化鉴定过渡。 2、提升阶段(1997年—2000年) 由职业技能鉴定提升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并举阶段(2000年—2004年)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4、发展阶段(2004年—2007年) 由职业技能鉴定向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展。 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社会化鉴定 企业内业绩评定 学校内课程认证 技能竞赛选拔 单项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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