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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常见的文字表达问题 1、粗心疏漏 如某机械修造厂(需方)与某机电公司(供方)签订一份购买一台“Y3180T”滚动机的合同。价值人民币45000元。但在书写合同时却把标的物写成了Y3180,漏掉了一个“T字,结果造成供货与需求不一致,需方要求退货,供方却坚持不退,相持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又如,1983年冬,某村委会决定把果园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期为15年,每年以上缴利润1万元做底数,结果一户农民以每年上缴利润1.57万元中标,合同规定:“前3年每年上缴利润的70%,后12年每年上缴利润1.57万元。”但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粗心大意,居然把“每年”二字漏掉,致使承包人1年的上缴利润变成12年上缴的利润数。履行合同中承包人不认同是“笔误”,于是引起了一场诉讼。 2、误写标点 浙江某县一家商行(需方)在与内蒙占某市一家皮货收购站(供方)签订购买一批优质羊皮合同时,因误用一个标点符号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需方对羊皮质量的要求是在4平方尺以上,没有剪刀斑痕。但在羊皮买卖合同中却写成:“羊皮4平方尺以上、有剪刀斑痕的不要。”这里误把逗号写成顿号,其意思就成了4平方尺的羊皮和有剪刀斑痕的羊皮都不要,结果供方利用这一书而合同的漏洞,卖给需方的尽是4平方尺以下的劣质羊皮。因此羊皮的大小尺寸要求与需方本来的意愿刚好相反,这样一来优劣差价就达10余万元。 无独有偶,西北某货栈(需方)向东北某食品公司(供方)订购蘑菇,将质量标准中“无杂质、腐烂”的顿号误写成逗号。在收到对方发来的蘑菇中发现有腐烂现象,就向对方提出抗议,供方回答说:“合同上明明写着‘无杂质,腐烂’,我们还纳闷你们要腐烂的蘑菇干什么呢!”需方哭笑不得,只好自认倒霉。 3、用词似是而非,甚至错字歪解 一份玻璃买卖合同,质量条款写着:“玻璃均允。”结果供方在“允”字上大做文章,向需方发了很多次品玻璃,需方以供方违约提出退货要求。供方说:“合同规定‘玻璃均允’,我们认为只要是玻璃就可以了,签合同时,你们并没有提出异议呀!”需方叹口气说:“我们的意思是‘玻璃均匀”’。原来是起草合同的人不会写“均匀”的“匀”字,就随便选用了“允许”的“允”字代替。需方诉诸法院,结果败诉。 4、数字表达不规范,引起理解分歧 如有一份绿化荒山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人李某“每年植树二至三千棵,年终完成任务,奖励人民币五百元;完不成任务,按照合同罚款。”结果李某全年只植树十棵。村委会在年终对李某罚款时,李某却振振有词:“合同规定每年植树二棵,我全年植树十棵,‘十’是‘二’的五倍,我超额完成了承包任务,不但不应罚款,按合同还应该给我兑现奖金!”李某的矫情固然可笑,但是把“二千至三千棵”写成“二至三千棵’,也确实让李某有空子可钻呀。 5、必要条款残缺 有的经济合同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其原因或是碍于情面,或是过于轻信对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就失去了补偿损失的依据。因此与其签订徒有虚名的“君子协定”,不如“先小人、后君子、真君子”。明确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从而使合同具有稳定性。如某外贸企业(甲方)委托一家乡镇企业(乙方)加工一批出口运动器械,不料乙方偷工换料,把甲方提供的进口钢铁换成了铸铁,致使出口的价值几十万美元的器械退货,甲方的信誉和经济都遭受巨大的损失。可是因为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责任”条款,难以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必要条款不具体 如一份买卖玉米的合同,规定“运费由需方承担,由供方代运”这一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但却不够具体。结果供方用零担托运,比整车托运多花运费3000元,需方强调原协商为“整车托运”,增加的运费由供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然而都没有合同的文字依据,因此不论是提货还是送货,都应将运送工具写清楚。如果是提货,还要写清楚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到期不能提货,供方所要付的延迟责任;或由于需方未能按规定日期提货而应承担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是送货,还要对运费的承担、运价的标准以及途中产品损失等有关方而作出明确规定。 7、标的不具体 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标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不能成立。如果标的是物,那么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品种、等级等都要写清楚,如买卖桔子,应具体写明“夏橙、芦柑、红桔”;买卖带鱼,应具体写明“冻带鱼、鲜带鱼”;买卖花生,应具体写明“花生果、花生仁”;买卖西瓜,应具体写明产地品种,否则在执行合同时就可能出现不应有的矛盾。 如一份搪瓷面盆买卖合同,只写“搪瓷盆”300个,结果供方交货全是同一尺寸的紫色面盆,而需方坚持是“绘花的大小搭配的面盆”,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8、数量单位不明确 任何经济合同必须明确标的的数量,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公制计量单位。如“克、公斤、吨、公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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