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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企业的资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形:承包商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区分其资质取得的时间来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则该承包合同依然按照上面的无效合同处理。如果该资质是在竣工前取得,《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即是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仅仅提供劳务作业,因此,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承揽全部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 * 第三,合同有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所以可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对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具有确定性;合同无效,因为随时可以不履行,所以谈不上变更和解除,损失无法获得弥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没有确定性。 第一,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必须要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无效,合同双方随时可以不履行合同。 ▲第二,合同有效,一旦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则谈不上违约,也谈不上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有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无效,因为随时可以不履行,所以谈不上变更和解除,损失无法获得弥补。 * * 对于因垫资问题产生的纠纷《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 * * (1)《司法解释》第21条 是否意味着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见P5 * 细关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解除合同的程序,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把这个程序约l定得复杂一些,比如说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是这么规定的:业主方逾期付款,承包商可向业主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方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支付,可与承包商协商延期付款协议;业主方不按约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无法施工,承包商可停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业主方仍不支付,则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该约定程序包括先协商看是否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无法施工,承包商可停工;停工超过56天,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上述程序显然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程序复杂,施工单位要解除合同就必须履行该程序才行,客观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合同解除权。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的方法,这是后来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 * 工程质量标准有很多种分类的方法,如果按照标准的级别来分的话,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准,如果约定的标准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其效力还将高于国家其他标准。 正是由于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就会导致工程标准发生变化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对于某混凝土工程,原来在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强度为25MPa,后来建设单位出于安全和质量的考虑,要求将质量标准提高到30MPa,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将为此多付出成本,那么到底多付出了多少呢?双方也有可能就此产生纠纷。 * * * 《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作出了规定: *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 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 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由成本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酬金两部分构成。由于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就可能会使得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或者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有所增加,都会让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能提出索赔的要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部分的成本。对于上面的三种计价方式,如果采用的是可调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就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这笔款项。但是,如果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则建设单位往往不必为此支付。 * * * * *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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