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 马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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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共5节19条,全为新增条款。主要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等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2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13.3 协商和解 13.4 调解 13.5 仲裁、诉讼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共 3 条 13.1.1 新增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操作要领 1.一方有争议时,可首先向 工程师提交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 2.工程师收到提交件后14天内将 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双方收到暂定 ?结果14天后未确认 ?视为默认 ? 3.双方认可暂定结果,书面确认 ? 4.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 5.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此 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 6.按争议解决 ?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下一节) 13.1.2 新增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新增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的操作解读 1 注:争议解决新理念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13.2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共 3 条 13.2.1 新增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操作要领 1.有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提请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 2.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释或认定 ? ???认可提请仲裁 ?或诉讼 ? 3.解释或认定成为最终结果(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在仲裁或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 13.2.2 新增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新增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的操作解读 2 注:争议解决新理念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13.3 协商和解 共 2 条 13.3.1 新增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操作要领 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 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 ? 2.协商达成一致的,双 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 3.和解协议成为最终结果 ?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 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3.2 新增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的操作解读 3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13.4 调解 共 7 条 13.4.1 新增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操作要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整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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