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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寿险高管人员培训-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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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寿险高管人员培训-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二)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代理、经纪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情况等共十几个禁止行为(《保险法》131条) 2.保监会/保监局现场检查时,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3.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代理 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北京保监局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83条) (二)从业人员管理 经纪 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保监局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81条) 公估 1.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相应义务(35、36条) 2.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37条) 3.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41条) 4.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三、经营合规性管理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 (三)日常监督管理方面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业务范围 代理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经纪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公估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经营区域: 在境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经纪、公估) 机构从事中介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从其规定(代理、经纪)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代理)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代理)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业务管理的规范 代理、经纪、公估 1.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2.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3.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4.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代理、经纪 1.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2.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代理 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公估 1.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相应义务(35、36条) 2.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37条) 3.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41条) 案例5:未按规定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2010年9月,我局对F经纪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了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但除了代收代付保险费外,该公司还通过该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医保费。 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4条规定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86条,对机构和公司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业务行为的规范 代理、经纪、公估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情况等共十几个禁止行为(《保险法》131条) 2.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3.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中介业务往来 代理、经纪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代理 1.不得坐扣保险佣金(50条) 2.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51条) (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 监管法规: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 总体要求: 真实、完整的记录相关财务信息 准确、明了的反映各项财务信息 (三)日常监督管理方面 监管报表报送 规范性要求: 及时、准确、完整;负责人逐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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