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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讲座钟点费与教学钟点费之浅谈.ppt-处务公告.pptVIP

98-2讲座钟点费与教学钟点费之浅谈.ppt-处务公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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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讲座钟点费与教学钟点费之浅谈.ppt-处务公告

講座鐘點費與教師鐘點費之淺談 簡 報 人:趙麗慶 人事費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建議與指教 敬請指教 * * 講座鐘點費 定義: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 支給規定: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授課時間每節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支給標準:每節/外聘1,600元、內聘800元,講座助理減半支給。 參考法令: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6年9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509 號函修正 ) 兼任教師 定義: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聘任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支給規定: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高中50分/節、國中45分/節、國小40 分/節 支給標準:每節/高中400元、國中360元、國小260元 參考法令: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 ) 代課教師 定義: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聘任資格: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前揭程序就符合前揭規定資格聘任。 支給規定: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高中50分/節、國中45分/節、國小40 分/節 支給標準:每節/高中400元、國中360元、國小260元 參考法令: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部96年7月19日台參字第0960103251C號令修正 ) 代理教師 定義: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聘任資格: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前揭程序就符合前揭規定資格聘任。 支給規定: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支給標準: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8成數額支給。 參考法令: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6年7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號函修正)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定義:指具有1.英語及第二外國語2.鄉土語言3.藝術與人文4.綜合活動5.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 聘任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客家委員會認證取得合格證書。本土語言在99年7月31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 支給規定: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支給標準:每節-國中小320元 參考法令: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教育部97年5月28日台參字第0970089415C號修正 ) 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由學校提出申請課後、寒暑假或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輔導時間不得利用自習及午休時間辦理。 支給標準(教師鐘點費): 課後及夜間-每節/國中360元、國小260元 寒暑假-每節/國中360元、國小320元(98年度) 寒暑假-每節/國中400元、國小360元(99年度) 教育優先區-發展教育特色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發展教育特色應符合青少年身心正常發展,以多元化藝能科取向,並配合地方特色與學校條件。 支給標準(教練指導費):外聘教練國中小每節400元;內聘教練每節/國中360元、國小260元 教育優先區-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學校建立原住民傳統文化特色,應以發展本族群之特色為主,並以普遍實施,多數學生參與為原則。 支給標準(鐘點費):外聘國中小每節400元;內聘每節/國中360元、國小260元 參考法令: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98年9月修訂)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輔導工作 目的:教育部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 支給標準(鐘點費): 基本科目鐘點費:資源式中途班360元/節(如外聘教師需具教師資格);合作式中途班:國小260元/節、國中400元/節 技藝課程鐘點費:400元/節(外聘高中職或具相關證照之技藝教師) 參考法令: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教育部97 年1 月22 日台訓(三)字第0960192943C 號令修正) 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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