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末英诉惠州市丰xx年船务有限公瞬慰季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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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末英诉惠州市丰xx年船务有限公瞬慰季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末英诉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末英诉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广海法初字第395号   原告:江末英。   委托代理人:侯军太。   委托代理人:潘伟英。   委托代理人:曹强华、潘春晓,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从2008年8月15日起)。   被告: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祥,董事长。   被告:姚洪就。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赖晨野,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后被撤销代理权,代理权截止到2008年9月17日)。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家麟,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从2008年9月17日起)。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宝珠,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从2008年9月17日起)。   原告江末英诉被告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丰年公司”)、姚洪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9月2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末英委托代理人曹强华、潘春晓,被告丰年公司、姚洪就委托代理人刘家麟、董宝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末英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入职被告处,在被告所属的“惠丰年128”船任职轮机长,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7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安排原告到广州市黄埔区洪圣沙码头装运煤炭,原告在查看货物时跌倒,导致颈椎骨折,现在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治疗。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原告2008年5月至今的工资,原告的伤情属于工伤,根据原告病历和医院出具的《病情小结》,原告一直四肢瘫痪,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中一级伤残的标准。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7月19日的工资5,000元及因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份开始至7月19日以双倍工资计付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20万元(暂计至2008年8月5日)、误工费1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后续治疗费30万元、交通费5,000元、陪护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675,5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至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9月24日的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7月19日的工资5,000元及因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开始至7月19日以双倍工资计付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2008年9月22日的医疗费用171,960元。3、要求被告按原告工伤一级伤残向原告支付残疾补助金48,000元、残疾津贴21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护理费218,376元、住院治疗伙食费(暂计至2008年9月22日)3,200元、交通费1,582元,合计707,118元。4、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至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江末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船舶签证簿;2、原告的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和工作证;3、委托书;4、原告等人2008年2月至5月的工资表;5、原告的门诊病历;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7、病情小结两份;8、人员受伤报告及广州黄埔海事处所作的询问笔录;9、原告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10、原告在医院外购买的药品单据35张;11、交通费单据25张;12、侯军太的船员服务簿;13、“惠丰年128”船交费票据3张;14、“惠丰年128”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被告丰年公司、姚洪就共同辩称:1、被告将“惠丰年128”船交给侯军太承包,每月向侯军太支付工资5,700元,原告江末英是作为侯军太的妻子随船,并不是被告的雇工。2、原告是因自身的冠心病、脑血栓等病史引起突然晕倒造成四肢瘫痪,不属于工伤事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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