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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著作權登記 * 增訂著作權登記規定(§84) 十、邊境管制措施增訂 * * 修正邊境管制措施(§106) 十一、著作權刑事責任調整 * * 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重點 著作權刑事責任體系圖 侵害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未修正(§118第1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刪除6月法定刑下限 (§118第2項) 重製光碟公訴罪=刪除回歸一般侵權處罰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合併處罰散布正版品及盜版品(§119第1項)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以視為侵害著作權處罰(§121) 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刪除回歸一般侵權處罰 其他著作財產權=刪除公開口述及編輯,新增再公開傳達(§120) * 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1) 侵害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未修正(§121第1項) 姓名表示權=未修正(§121第1項) 禁止不當變更權=未修正(§121第1項) * 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2) 擬制侵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刪除以侵害人格權處罰 輸入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配合92年刪除製版權刑責予以除罪化,僅處罰輸入侵害著作權之物 (§121第3款)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刪除回歸侵害重製權處罰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出借,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未修正(§121第4款) P2P條款=未修正(§121第5款) * 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3) 違反禁止規定 違反第82條規定將經強制授權之著作重製物外銷者=未修正(§121第2款) 違反142條規定將81年6月10日前翻譯之重製物再行銷售者=未修正 (§123) 違反第73條規定,未將修改或備用存檔之程式銷燬者、違反第77規定,未註明出處者=未修正 (§124) 違反第87條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違反第88條第2項規定,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設備者=未修正(§125) * 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4) * 沒收係從刑,以主刑存在,方可宣告,但為避免盜版品回流,即使無主刑之科處,亦應予以沒收,爰增訂盜版品專科沒收規定。 增訂專科沒收規定(§127第2項) 十二、尚待討論議題 * 尚待討論議題 * 感 謝,並 請 指 教 * * * * * * * * * * 違反真品平行輸入後續散布除罪化(§122) 四、著作人歸屬調整 * 職務著作及視聽著作著作權歸屬 無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無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 職務著作及視聽著作著作權歸屬 *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13條)—甲案 *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13條)—乙案 *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於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第14條第3項)。 不論受聘人係法人或自然人均有適用。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第14條及第15條) 五、著作人格權調整 * 著作人格權修正 ◎著作人死後,其著作人格權視同生存保護,法人消滅後不適用 (第20條第1項)。 ◎錄音著作不適用(第24條)。 著作人格權修正 * 六、表演及錄音著作調整 * ? 現行法 修正後 表演 表演權利分散於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 就保護標準而言,已與國際公約之保護標準相當。 將表演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移列同一條文統一規範。 增訂已固著於視聽物之表演相關權利(重製、公開傳輸、散布及出租)以符合2012年6月通過之北京視聽表演人條約(BTAP)。 另依據WPPT第15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就已固著於錄音物之表演享有公開演出之報酬請求權。 錄音著作 錄音著作權利分散於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 就保護標準而言,我國自民國33年以來,即以著作權之體例保護錄音物,原本即高於國際標準。 將錄音著作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移列同一條文統一規範。 保護標準與現行法同,不調整。 * 錄音著作之權利(§35) * 表演之權利(§36) * 七、合理使用調整 * 著作財產權限制與概括合理使用規定之關係 * * 具體合理使用規定調整 現行法 修正後 (原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或立法目的之合理使用 ─限於「重製」(及改作及散布) ─擴大及於所有利用態樣。考量本條係限於「內部參考資料」,且尚有本條但書之限制,不再限於重製,以符合現今社會發展需要。 (原45條)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 ─限於「司法程序」 ─限於「重製」 ─新增「行政救濟程序」、「請願或陳情程序」及「其他依法規之申請程序」之適用。 ─擴大及於所有利用態樣。 (原50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限於「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鑒於目前國家「政府資訊公開(open data)」之立法政策,本條原則上開放政府著作之利用,惟考量各機關著作性質之不同,爰增加但書規定,機關得於實際個案決定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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