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权益相关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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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权益相关法规

Average = 46.7 勞工安全衛生法 (六章40條) 總則 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管理 監督與檢查 罰則 附則 總則 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名詞定義 主管機關 適用範圍 安全衛生設施-1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2-5) 供勞工使用之機械、器具之限制 (2-6)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 作業環境之測定與必要之標示 (2-7) 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2-8)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安全衛生設施-2 勞工工作場所之保護 (2-9) 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危險之工作場所應即停止作業 (2-10) 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之保護 (2-11) 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施行 (2-12) 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禁止僱用檢查後不適之勞工 (2-13) 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時,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安全衛生管理-1 事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操作人員之限制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事業單位其承攬人之責任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或再承攬之告知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二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時之責任 原安全衛生管理-1.1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工作場所之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2 童工工作之限制 女工工作之限制 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工作之限制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實施 有關之安全衛生規定之宣導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第五款之工作對不具生育能力之女工不適用之。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礦渣之處理。 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各款之工作,於產後滿六個月之女工,經檢附醫師證明無礙健康之 文件,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從事工作者,不適用之。 監督與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之組織(4-26) 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之檢查 (4-27)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4-28) 雇主之辦理職業災害統計義務(4-29) 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工作場所違反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時,勞工之申訴權(4-30)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4-28)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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