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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马怀德: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 本网记者万学忠 本网实习生周琳
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该草案甫一出台,就受到舆论关注。原因是,该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强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说的法律,要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因此,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10月1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指出。那么,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细化呢?马怀德认为,这要看法律有无授权性规定,在行政征用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事实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算不上新闻。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早在2007年11月1日就已经生效。舆论突然关注起个人财产征收问题,是四川的上述办法近日征求意见引起的。
“四川的办法没有太多新意。如果说值得思考的话,就是地方立法权限和技术的问题。从权限上讲,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因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法律保留条款,就是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从技术上讲,地方立法原文照抄上位法条文没什么意义;而一旦突破上位的规定(比如对强制征用作出规定,对征用程序和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可能面临尴尬,也不利于法制统一。”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规范行政征用,我国亟待出台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征用和补偿的规定,是“唇齿条款”,不能只提征用不提补偿。但是,从宪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土地管理法、国防法等,虽然都有关于行政征用的规定,但都很原则。对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范围以及救济等几乎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紧急状态下的征用与补偿,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性文件调整。这也正是当前舆论担忧政府可能会在“应急征用”的旗号下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根由。
马怀德建议,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征用与补偿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征用私人财产,征用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补偿的方式和额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其次,出台《行政补偿法》,将行政征用和补偿纳入该法调整范围,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而不是“适当补偿”或“相应补偿”;第三,相对人对行政补偿不服,应当允许其寻求司法救济。
名词解释
行政征用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认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三大漏洞
本网记者杜晓 本网实习生蒋新军
继江苏省新沂市宝马车碾轧儿童致死事件发生后,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相似的事件:一辆奥迪车的车主在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又突然发动汽车,反复碾轧之后离开现场———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
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
究竟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近日,针对“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潜规则,法律界人士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了深度剖析。
“撞伤不如撞死”事件频发
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就“宝马车碾轧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宝马车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9月7日案发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并从现场将嫌疑人伍某带回讯问。
此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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