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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征收补偿标准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物权法/征收/补偿标准 property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riteria
内容提要: 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做出的承诺。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国际法规则。投资协定的约束是确定的,而国际习惯法的约束则取决于各国的取舍。我国现行法律实质上未能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而我国对外签署的投资协定则接受了“充分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标准并不合理。建议物权法在规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以“充分补偿”为原则,以“另依特别规定”为补充。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property law, but also an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drafting our property law, we have to put in 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our commitments to other countries. There do exist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The binding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s definite, while the binding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subject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The existing laws of China in fact keep silent on compensation criteria; however, in the BITs we concluded with other countries, a “full compensation” criterion has been accepted. Th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riterion presently used in the Property Law (draft) is not so reasonable, and it is suggested that an approach of “taking full compensation as general principle and taking special compensation as subordinate criterion” should be adopted.
一、征收补偿为什么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去年7月10日公布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草案第68条和第128条也对个人财产以及用益物权等的征收、征用的限制及其补偿做了规定。
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及补偿问题不仅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在宪法中规定征收的条件及补偿原则。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须符合宪法精神。[1]其实,征收与补偿问题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征收及补偿问题时,须考虑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和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已经做出的承诺。
当一国的征收行为不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时,是不会产生国际法律问题的;但如果一国的征收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便可能产生。受到影响的国家就可能依据国际法对征收实施国的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甚至主张责任。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征收行为提出质疑乃至主张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1938年墨西哥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征收、1956年埃及政府对苏伊士运河的征收以及1960年古巴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征收,均受到某些外国政府的质疑。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甚至还动用了报复手段。
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就只能是国际法了。尽管一国政府的征收行为是依据本国法进行的,但如果该国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违背了一项国际义务时,它是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而作为其不承担国际责任的依据的。同样道理,对征收提出质疑的国家也不能以其本国法作为主张其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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