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要求-台州市学校安全教育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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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要求 台州市卫生监督所 黄明 Contents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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