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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项目人,政府责任及法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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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BOT模式探析摘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前言和结束语各为一部分,正文包括三个部分。 其中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思路、结构及目的。 一、BOT模式的渊源及理论基础:主要介绍BOT 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法学界对BOT模式的认识;以及BOT模式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有关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BOT模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体系,很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模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前言和结束语各为一部分,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其中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思路、结构及目的。一、BOT模式的渊源及理论基础:主要介绍BOT 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法学界对BOT模式的认识;以及BOT模式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有关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二、我国BOT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体系,很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模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局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通过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国基础产业的蓬勃发展,目前的非专门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推广、发展BOT 投融资模式的需要。我国现行BOT模式立法的主要法律障碍:对政府担保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BOT方式适用范围: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的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一方面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虽然它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也是不宜采用BOT方式的。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90年代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原先属于禁止及限制类的五类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在2004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逐步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解禁或解限。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房地产业在一定范围也可以适用BOT模式。这即是说,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产业,不论其是否基础,范围将逐步缩小。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在2002年9月10日签发国务院43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表示了中国政府的原则态度—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已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介绍国外BOT模式的立法与我国的比较。世界银行将法国发展特许委托经营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称为 “法国模式”。其特点是:设施公有;以合同方式规定双方权益;政府对其拥有监督权;企业拥有开发权;政府保留对价格的干预、以及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三、完善中国模式的BOT的法律思考:在BOT模式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其他投资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通常主要有:政府、项目公司、投资者、银行、项目建设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服务承销商、保险机构、用户等等。这些法律主体在整个BOT项目实施过程中均需要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设立BOT项目政府机构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基础;确立BOT模式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关键;准确界定BOT模式适用范围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前提;政府担保的合理性规定;制定一套BOT项目合同范本;同时考虑这些制度可以适用BOT的其他变异模式,如BOOT、BRT、BTO、BOOST、ROT、逆向 ROT、BLT、逆向BLT等模式。AbstractThe paper is composed of five parts,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three parts of the body and the conclusion. The introduction part is dedicated to explain the writing thought of the author, the structure and the purpose of the paper.I. The Origin and the Theoretical base of the BOT ModeThis part is intended to introduce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OT mod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hinese law circle to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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