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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诚信管理手册案例介绍报告人范志成中华民国-桃园市教育局
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A老師兼任B校附設幼稚園園長,除綜理園務外,亦負責收取點心費、教材費及午餐代辦費等費用,惟A老師因投資失利損失慘重,竟起貪念,陸續向學生超額收取前揭費用,並將收取款項據為己有。 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解析】 A老師兼任行政職務,應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A老師將超收款項據為己有,經後任園長發覺有異向校長陳報後始悉上情,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案例3:募款及經費不當使用案 八八風災過後,A校於校內發起募款賑災活動,並以公開信方式向家長說明捐款目的,且附上捐款金額之回條,另註記捐款金額達新臺幣300元以上者始開立收據,遭到部分家長質疑強迫募款。又A校為辦理校慶活動,囿於預算不足,向家長會提出募款需求,經家長會同意補助校慶活動之經費,惟結餘款項,A校將之使用於教師辦公室冷氣汰換工程,遭質疑不當使用家長會經費。 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解析】 1、勸募活動:指機關、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向外界募集財物或接受其主動捐贈,並依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指定用途辦理。 2、A校賑災募款原係公益目的,卻因捐款回條之作法不當引起家長誤會致美意蒙塵。學校辦理勸募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開立捐款專戶,事前讓捐款者瞭解募款用途及注意避免產生強迫勸募、強制攤派之疑慮。募款不論金額大小,皆應開立收據並載明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如與合法的勸募團體以代轉方式募款,應監督該團體確實開立收據及金額運用知詳細情況。另募款活動結束後,應公布募款結果、捐款者、受募者名單、經費運用收支明細等,以透明化整個募款過程。 陸、財產管理案例之介紹 3、另A校向家長會請求支援校慶活動經費,亦屬勸募款性質,任意變更經費使用,明顯違反捐款者意願致引發質疑。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學校對於指定用途之捐募款,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目的,如為代收代付應列入會計帳確實控管;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繳庫,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張某係縣立國中之班級導師,協助班上同學范○○等4人申請無力支付午餐費用,俟後范及另1位同學之家長,表示暫無需求,渠料張老師未將款項繳回縣庫,竟挪為該班級班費之使用,時間長達2學期之久。 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解析】 本案尚無侵占公有財物之不法意圖,惟行政上未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挪作班費使用造成公部門資源排擠效果,除便宜行事有欠周延顯有行政疏失外;另亦有可能造成負面教育之嫌。 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劉00為縣立國中輔導室主任,為人熱心助人,其個人認為熟悉之張00對中醫頗有研究,基於善意陸續介紹校內同仁求診,惟為求方便及個人隱私,竟讓張00到學校保健中心問診,若同仁有需求即販售中藥藥粉,金額2至3千元。 柒、其他違失案例之介紹 【解析】 本案介紹校外人士至學校問診並販賣自製中藥成品;有對價關係。劉主任雖無收受金錢或禮品之事證,惟事屬不當,除易遭人非議外;亦有損校方及教育人員之形象。 報告結束,謝謝聆聽! 報告人簡介 報告人:范志成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考試:82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特考及格 85年政風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 經歷:桃園縣政府政風室? 課員及一課課長 ? ? ?大溪鎮、觀音鄉、新屋鄉公所政風室 代理主任 ? ? ?平鎮市及中壢市公所政風室? 主任 ? 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稽核委員 現任: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主任 * 101年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學校總務主任工作會議題目:校園誠信管理手冊案例介紹 報告人:范志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大綱 壹、前言 貳、適用之人員 參、廉政倫理案例介紹 肆、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及財產申報〉 伍、政府採購案例介紹 陸、財產管理案例介紹 柒、其他案例 壹、前言 教育人員執行公務或辦理與教學相關之工作應遵守的誠信法令與規範相當多,各種規範的目的,均是為了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遇到倫理困境時,提供具體的行為標準。謹摘錄與「廉政倫理」、「陽光法案」、「政府採購」「財務管理」及「其他違失」五類教育人員較易發生倫理偏差行為相關之相關規範、案例供參 ,期能提供教育人員一套簡明實用之指引,在面對上述問題時能做出正確的抉擇。 貳、適用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人員,即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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