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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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以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以及日常医疗经费的配套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结合以往具体情况,实行通过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和大病救助四条途径来满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由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注册中心)、财务处、校医院组成,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和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和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分别挂靠校医院和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大病重症和特困学生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享受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各类学生享受医疗保障方式如下: (1)国家计划内的本科生和专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博士研究生(非定向、自筹类):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日常医疗、医保及商保待遇。 (2)(定向、委培类)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医保和商保待遇。 (3)留学生:每年定期按规定缴款后享受日常门诊和住院医疗报销待遇,具体办法参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文件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代办。 第三章 各种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校医院,病情需要时由校医院转诊到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及社保定点医院。 (2)门诊重症(大学生医保规定七种大病):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疾病应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达不到治疗水平的疾病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武汉市定点医院300余家)。对特殊疾病由校医院按转诊程序转学校附属协和、同济医院并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所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缴纳标准为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20元,商业保险每人每年30元,新生入学时由财务处代收。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由社保局返还给学校的20元/人作为大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重度残疾和特困(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特困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十三条 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由教务处(注册中心)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交学工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生信息,确定各院系拟参保人员和人数并上报校医院,校医院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拟参保人员的电子表格,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拟参保人员相关资料,代收缴个人支付保险筹资款每人每年50元(其中大学生医保20元,商业医疗保险30元)。并将缴费人员名单上报校医院,校医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十五条 学生参保后,校医院为患七种门诊重症的学生在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及门诊重症医保专用病历。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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