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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知识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规定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4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现大专院校党的委员会一般任期5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2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二、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搞好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健全党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系统,有的也不够严密,没有形成规范,因而,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共中央在总结党内选举工作经验并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暂行条例》,将会使全党几百万个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暂行条例》的各项条款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是尊重和保障党员(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和确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三是规范了选举工作程序。《暂行条例》对代表、委员,以及常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程序和实施选举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分。 四、《暂行条例》对选举工作的新规定 《暂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问题。过去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是,代表资格审查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并由其向代表大会作审查报告。从实践看,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这一任务实际上是由上届党委完成的。因此,《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由其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二是关于差额选举问题。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按照党章规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考虑到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只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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