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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法律学院(系)专业基础学科能力考试民法第一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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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法律学院(系)专业基础学科能力考试民法第一题

九十六年度法律學院(系)專業基礎學科能力考試民法第一題之擬答: 第一題第一小題:乙丁間之法律關係: 丁對乙之請求權: 丁於本案中,係於事後經友人告知後才知悉該傢俱非為紅檜木所製,此時丁可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價金? (一)、依現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可知悉其構成要件為a.一方因给付而受有利益;b.他方因而受有損害;c.無法律上原因;d.所失利益和所受損害間須具有因果關係。故本案乙與丁間之買賣契約成立後,丁對於事後知悉該傢俱非為紅檜木時,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理由撤銷其先前之意思表思,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向乙主張不當得利之理由為下所述: 1.首先討論為乙在本案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之部分: (1).乙於一開始即誤認該甲所屬之木材為台灣特有的紅檜木,爾後將其木材製 成傢俱賣給丁,此部分乙丁間因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關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買賣契約,雙方亦有依其法律規定交付其標的物及给付價金。但此可討論的為,該木材非為乙所誤認之紅檜木,客觀上係屬櫻花木,所以乙為認識上之錯誤,但本案之買方丁所欲購買的係屬台灣特有的紅檜木,此時因為乙的錯誤說明,才會使丁為其要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可為討論的為,丁在此之誤認行為,係屬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指因該物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將行為人之錯誤視為內容錯誤,且丁於本案之誤認行為並不是因自己之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請求撤銷其意思表示,再依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使該先前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因此乙丁間之買賣契約因此無效。 (2).如上所述,可知悉乙丁間之法律關係因丁行使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法律關係後,乙就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先前丁所给付之價金十萬元之利益,為屬给付行不當得利。 2、丁所受損害部份: 因為上述可看出乙為丁撤銷其意思表示後,法律關係相對的無效,所以丁先前基於買賣契約所给付之價金十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之给付,相對的使丁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此損害與乙所受利益間具有其因果關係。 3.因為乙丁間之買賣契約無效後,其所探討的是丁可請求返還之範圍為: 乙應返還之客體,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以原物返還為原則,故乙應返還當初丁所交付之價金十萬元。但此時因依民法第八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可知動產與他人動產加工,不能識別或分開所需費用過鉅者,可準用民法第八百一十二條之規定,雙方共有其所有權或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而本例中可以視乙的金錢居多知情況下,乙為主物之所有人,乙單獨取得混合後全部之金錢。4.綜如上所述,丁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其價金十萬元。 乙對丁之請求權: 乙於丁請求返還價金後,可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丁請求返還其傢俱? (一)、如上題所述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構成要件,本案乙可為請求理由為下述: 1.首先討論為丁在本案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之部分: 因為丁若已經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為主張錯誤而撤銷其與乙之買賣關係,此時丁所持有之傢俱就會屬於無法律上原因所有,而此取得其所有權。 2、乙所受損害部份: 丁無法律上原因而持有乙所有之傢俱,因乙於本案有依買賣契約為標的物之交付行為。 3.因為乙丁間之買賣契約無效後,其所探討的是乙可請求返還之範圍為: 於此乙所可請求之範圍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以原物返還為原則,所以乙可向丁請求返還其原物該傢俱。 4.綜如上所述,乙亦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其傢俱。 第一題第二小題: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乙對甲之請求權: 乙為避免甲車庫上的老舊鐵皮遭颱風吹垮,造成傷害,故請鐵工為甲之車庫做補強之行為,並予以支付其工資及修理費,此可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為請求損害賠償? (一)、依我國現行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可知悉有關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且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要件為下所述:a.未受委任b.並無義務c.管理他人事物d.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e.其管理具本人明知或可推知之意思,故本案乙可得請求之理由為下所述: 1.本案中甲乙為鄰居,甲因出國所以未在家中,於此乙因颱風來襲,所以在非經甲之委託下,自行請工人補強甲車庫之屋頂,乙之行為主觀上具有為甲之利益著想而為之管理,且客觀上乙之管理行為係屬對甲有利,於此乙之行為乃屬適法之無因管理,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成立。 (二)、此時乙若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向甲請求其支付工資與材料費用之理由為下所述: 1.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成立無因管理後可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之請求因管理所受之財產損害,即其要件為a.管理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b.本人受有財產上之利益c.管理人處理事務與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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