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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大学专专任教师评监办法修正对照表980204
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87年07月01日修訂
中華民國89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9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6月07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6月0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04月2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4月01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年月日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年月日會議修訂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專任教師評鑑工作,得設置中國科技大學教師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即應接受評鑑;未滿六個月者免辦。
當學年度第2學期之新聘教師,另予成績考核。
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及懷孕、健康等特殊原因經專案報核者,另予成績考核。
第四條 教師評鑑範圍分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評量項目,各評量項目內容及評定標準由各權責單位議訂之,分工如下:
一、教學評量項目由教務處訂定之。
二、研究評量項目由教務處及研發處合訂之。
三、輔導評量項目由學務處及研發處合訂之。
四、服務評量項目由各行政一級權責單位合訂之。
上述各項評量項目及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為本辦法之附件。
第五條 教學與輔導成果之評量以提升教學績效及學生輔導成效為目標。
一、教學評量含教師教學評量、教學規範及大綱、教材編撰、創新教法及其他有關教學績優事蹟及其他具體教學成果。
二、教師之輔導工作分為師徒制導師之專業輔導,與擔任班級導師之生活輔導。
三、教師之專業輔導成效,以達成培養學生專業技能及專業生涯輔導為目標;學生實務專題、證照考試、校外實習、就業輔導、海外交流、競賽之規劃及其他具體成果之執行與成效為評鑑重點。
四、教師之生活輔導成效,以培養學生高尚之品格與操守為目標,評鑑內容以擔任導師對學生日常生活輔導、榮譽考試推動成果、課外活動規劃、學生健康及意外之處置、教學環境衛生工作之督促及其他具體成果作之規劃與執行成效。
第六條 教師研究評量,分為產學合作成果、技術服務成果與研究成果等三項。
一、產學合作成果包含政府部會之計畫型與獎助型案、非政府部門之產學計畫案、校內補助案及專利與技轉。
二、
三、研究成果包含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及創作發表之獲獎與榮譽。
第七條 教師之服務評量,分為對系(院、科、中心、室)服務、校行政服務與校外服務等項。
一、系(科、中心、室)服務包括實驗室規劃與管理、指導學生實習、招生業務及支援系(科、中心、室)行政等項之執行成效。
二、校行政服務包括兼任主管、籌辦大型研討(習)會、參加校內委員會及執行校內各處(室、中心)之業務規劃、計畫、支援或管理改善等項目。
三、校外服務包括參與社會服務及經本校核可之校外委員會、學會及其他服務,考評著重於參與成果對提升校譽之貢獻。
第八條 教師評鑑程序與權責分工如下:
一、教師年度評鑑作業應按準備階段、初評階段、總評及核定階段等程序辦理。
(一)準備階段: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發處、圖書資訊中心、秘書室、會計室及人事室等行政業務單位,提供相關業務績效紀錄及異常事件等資料,納入教師個人績效資料系統。
由教師提供經學校核定之各項績效考核自評表件或其他補充佐證資料。
教師得依個人年度表現績效調整各項評量分數百分比例,其中教學評量不得低於30%,其餘評量項目按系院所訂標準增減10%後,各不得低於10%。
初評結果應送請各學院院長核閱,院長就所屬系(所)初評之分數及等第進行跨系比較及檢討,並得依個人績效得分異常部分與各系(所)協商調整分數及等第。
(三)總評與核定階段:前項初評結果,由本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辦理總評,就全校各院系分數及等第進行跨院系比較及檢討,並得檢視教師個人績效之團體排序及與前一學年等第差異情形,進行分數及等第之協商及調整後,將評鑑結果呈請校長核定。
二、各年度之評鑑作業時程由人事室規劃後,通知各單位辦理之。
第九條 教師評鑑應依第四條所列評量項目分別評定之,各項目彙整後之得分即為各教師之該學年度評鑑成績總分。考核總成績應四捨五入至整數。
第十條 教等如
一、特優等(卓越;通過評鑑):九十五分(含)以上。
二、優等(優良;通過評鑑):九十分(含)以上。
三、甲等:八十以上,。
、乙:七十以上,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
、丁等:六十分。
第條 教: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優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乙等:留支原薪級。
、丙等:留支原薪級。
、丁等:留支原薪級。
第十二條 全校教師評鑑之成績等第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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