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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捐赠款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内资企业捐赠款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为方便纳税人查阅有关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规定,现将目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和扣除比例的规定列表如下: 扣除限额 内 容 文件号 执行时间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赠(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 国税发[1999]77号 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向中国青年志愿协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0]310号 2000年5月9日起执行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0]628号 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 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1]6号 2001年1月2日起执行 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1]164号 2001年1月2日起执行 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1]214号 2001年3月22日起执行 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1]207号 2001年3月19日起执行 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1]357号 2001年5月23日起执行 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2]890号 2002年10月8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2]973号 2002年11月19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3]78号 2003年1月23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3]142号 2003年2月14日起执行 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3]722号 2003年6月24日起执行 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3]762号 2003年6月30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3]763号 2003年6月30日起执行 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3]1198号 2003年10月29日起执行 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4]341号 2004年3月8日起执行 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4]634号 2004年5月21日起执行 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 国税函[2005]953号 自发文2005年10月13日起执行 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 国税函[2005]952号 自发文2005年10月13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 财税[2005]127号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6]324号 通知自2006年4月4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6]326号 通知自2006年4月3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006]447号 自发文2006年5月17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财税[2006]73号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统筹会 财税[2007]98号 无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财税[2006]84号 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财税[2006]164号 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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