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中区职业安全卫生中心安全卫生危害辨识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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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中区职业安全卫生中心安全卫生危害辨识及

如何落實 「安全生產」理念 職業災害-定義 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第5款】 職業災害—事故比例關係 職業災害通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 勞動檢查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辨法第3條第1項】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第2年至少6小時; 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17條第3項】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宣導會 ~心得報告~ 105年03月30日(星期三) 14:50~17:30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與 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舉辦 環安部 規章制度之 實務與強制 理念 宣導 與教育訓練 承諾 宣講 教導 獎懲 執行 參與 各階層主管之 支持及參與 提昇安全 意識 1 30 300 30000 1 30 300 3000 死亡事故 失能傷害事故 可記錄傷害事故 虛驚事故 不安全行為狀況 正視檢討 安全觀察 與糾正 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七、具有危險人員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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