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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立律师事务所(被告)
案件回顾: 易志学为追回周继成拖欠的10万元借款,经人指点来到协力律师事务所,朱从伟热情地接待了他。不久,朱拿出一份该所律师函,与易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诉讼代理人合约,易则将10万元借款单据及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金等共计3万多元交给了朱。该案随后在江汉区法院立案。后来苦等官司结果的老易主动联系了朱从伟,谁知朱竟音信全无。老易到江汉区法院一打听,方知朱已申请了撤诉,并收取了法院退还的2000元诉讼费。老易赶到律师事务所,对方告知朱只是一名实习生。 被告协立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称,此事是朱偷了该所委托函,私自接的业务,属个人行为,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易则认为,被告未能当庭出示公安机关立案证据,朱某的盗窃行为尚有待查实。而且,朱既然拥有该所律师函,其行为就代表律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后记: 该案暴露出当前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漏洞。记者从武汉市司法局获悉,该市还存在律师收黑钱、串通对方当事人恶意串供、私自接受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败坏了律师队伍形象。据介绍,此案后武汉市司法局规定律师违法一经查处,终身不得从事律师工作。此案还真能给律师行业当中的每一个人 一个警告啊。 法院判决: 老易和协立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关系成立,判令协立律师事务所赔偿老易经济损失3万多元,也就是当初被朱从伟拿走的那部分钱。关于老易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欠条上10万元债务,法院驳回了老易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 赔偿老易的损失? -------状告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 民法学习小组第八小组曹利勤制作 案例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 易志学 ,人称老易(原告) 协立律师事务所(被告) 朱从伟 案例焦点: 由于朱从伟有协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函,因此老易认为有足够理由去找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然而协立律师事务所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因为事务所强调是朱从伟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出了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老易对此则认为律师事务所推脱责任,因为还不能确定朱从伟是否偷了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况且就算是朱从伟盗窃了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案例疑点: ? 老易为什么只需要找协力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找朱从伟呢? 法院为什么要判律师事务所给老易3万元钱,依据是什么?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老易的10万元钱诉讼呢? 对朱从伟又犯了什么罪呢?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我国《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当中,律师事务所是一方主体,即是说虽然是朱从伟作为一名律师去代理诉讼,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律师的职务行为,并不是这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老易不用找朱从伟只需找协力律师事务所。 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协力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责任,赔偿老易3万元钱代理费 。 至于法院没有支持老易的10万元钱诉讼,是因为律师事务所它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原来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老易还可以继续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追回自己的10万元。 如果律师事务所明知给了他这样一种授权,可以把他视为一种律师,朱从伟是在利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种职务之便,那么他犯了侵占罪。但是如果说完全都是他个人行为去冒用了律师名义,他犯有诈骗罪。因此朱从伟今后永远不能再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了。 学东西应该有所收获,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要懂得学法知法用法。特别是当我们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更应该知法用法,减少麻烦的打扰。尤其是这个案例中的全权代理,我们以后真的有代理的需要的时候还需多注意。 感想: 参考资料: CCTV 今日说法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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