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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数人侵权与公平责任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数人侵权与公平责任的适用 以一则案例的分析为主线 曹险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夜晚9时许,江苏省某城市郊区公路上,一辆拉载货物的重型卡车将公路上方一输电电缆刮断。大约十分钟以后,又经过一辆重型卡车,该车车轮将刮断的电缆线卷起,致路边之行人被电缆拦腰勒住,造成四死两伤之恶性后果。事发后,两辆卡车均没有停车,即驶离现场,现已无法找到。以上事实皆有相关证人证明。后经查明,事发路段无路灯;且,电缆在当初设置时是经过批准的,事故发生数天前例行检查时也是符合要求的,事故发生时究竟是因为车拉载货物过高还是电缆下垂而导致电缆被刮断,现已无法证实。   现死者家属及伤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辆卡车及电缆设置方承担责任。因两辆卡车均无法找到,法院判决电缆设置方承担适当的公平责任。   (二)案件所涉及的几个焦点:   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侵权案件,就本案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看,计有四名死者及两名伤者(死者的近亲属及伤者以下称“原告”)、撞断电缆的第一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甲”,关于机动车致损的责任主体在此不予以考虑,下同)、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第二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乙”)、电缆的设置方电力局(以下称为“被告丙”)。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大致有如下焦点:   1、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的结合应如何认定?   4、被告丙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总结来看,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数人侵权的定性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2]下文将结合案件事实,一一阐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与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此问题乍看起来,似乎十分可笑:涉及机动车致人损害当然适用《民法通则》123条,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情形。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不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做简单化、片面化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具体到本案,涉及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以及其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是以构成交通事故为前提的,所以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亦为必要。下面分述之: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所谓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要求具备六个要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中、具有发生状态、具有交通性质、后果。 [3]本案中,被告甲、乙均驾驶重型卡车,符合第一个要件;本案发生在郊区公路上,且都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因此也符合第二个与第三个要件;所谓具有交通事态的发生,是指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抛落等。 [4]本案中第一辆卡车刮断电缆、第二辆卡车卷起电缆无疑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因此符合第四个要件;具有交通性质强调的是事故的发生非不可抗力等造成,本案亦符合;被告甲造成电缆被刮断、被告乙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亦当然符合后果要件之规定。因此从上述要件分析,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   但问题是,交通事故的构成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两者规范的角度是不一致的。“公安部在不同时期关于交通事故统计标准和统计范围所作的不同的规定,是从管理角度提出的。” [5]“对交通事故作出一个定义,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 [6]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则针对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人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故两者有所不同。但此也并非意味着两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构成交通事故是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本案焦点问题之一、二就成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依何种归责原则确立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责任,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适用之前提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构造,其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其中第70条到第75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措施,只有在第76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此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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