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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7章行政程序讲解
行 政 程 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一)法定性 (二)多样性 (三)分散性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效益对行政权的必要性和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而其法律意义则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1.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二)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 1.强制性程序。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2.任意性程序。任意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三)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互相间无法替代的双重身份,而其法律意义是明确行政程序的调整重心,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大原则。 1.内部程序。内部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2.外部程序。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四)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 这种划分的学理基础是行政程序适用的行政行为的差异性。 其法律意义是: 其一,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二,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二)行政信息公开 (三)设立听证制度 (四)行政决定公开 二、公正、公平原则 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具有可行性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具有科学性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 三、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听证权 (二)陈述、申辩权 (三)复议申请权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 (一)时效 (二)代理 (三)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回避的范围 当事人中有亲属的 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 在与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 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 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 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的 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回避的程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行政回避的限制 回避不能解除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告知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不具合法性 二、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范围 行政立法 行政处理 程序 通知——质辩——决定 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意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政府信息公开就意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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