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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八章第二节刑法讲解

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一切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1997年对刑法条文修改的一大进步。 我国旧的刑法由于条文少,只有二百余条,不可能涵盖全部犯罪行为,因此,旧刑法实行了“推定”原则,即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刑法条文“推”出新的罪名,实践证明,“推定”的危害性很严重。 新的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依照刑法的条文定罪量刑,不得进行“推定”,实行“疑罪从无”,即当证据不足时,法律认定嫌疑人无罪,就是我们常说的: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 大学生打架分析 大学生有时会发生打架斗殴现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那么这种打架斗殴是否是犯罪? 犯罪行为必须满足犯罪特征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大学生打架斗殴行为按照犯罪特征分析: 首先,满足了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打架斗殴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中有禁止故意伤害他人的条文。 但如果打架斗殴的行为没有造成轻伤,刑法则不予制裁,即该行为不构成刑罚惩罚性。 所以,打架斗殴行如果不能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度,则视打架为一般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必定违法。 解释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1.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所规定的8种罪应付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2.刑事责任能力: *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付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醉酒人犯罪,应当付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刑事责任年龄示意图 14周岁 16周岁 18周岁 案例 上海警方破获一贩毒案件,抓获甘肃籍犯罪嫌疑人甲,缴获毒品海洛因1公斤,由于犯罪嫌疑人说不清自己的年龄,难于对其量刑,于是请医学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为18周岁,骨龄鉴定的误差为±1岁。无奈,上海警方请甘肃警方协助调查,回复:甲的年龄为15周岁。上海警方认为调查结果不可信,于是将案件反馈到甘肃省某检察院,,检察结果表明,甲的父亲与当地乡的负责人和派出所所长串通,为了使甲留一条命,伪造甲的年龄,而甲的实足年龄案发时刚过18周岁生日。最后法院根据甲的犯罪情节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判处甲死刑。 解释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例 大学生甲乙二人玩扑克,输者晚饭请客,玩的过程中二人由争吵发展到打架,甲自知不是乙的对手,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说:教训教训你。说罢便用小刀刺向乙,乙倒地身亡,经法医检验,乙的心脏被刀具刺中,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从本案例甲的语言“教训你”可以看出,甲的动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甲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主观方面构成了直接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 案例 农民甲承包一果园,收获季节因偷水果的人太多,甲想了个办法,将果园四周拉上铁丝并通上电,在铁丝上挂上牌,上面写着“铁丝有电,电死白电”。一天,一路过的行人见四外无人,拉起铁丝就往果园里钻,结果被电死。 从本案例看,甲明知道铁丝通电会产生电死人的危害后果,但甲对电死人的结果有放任发生的心理,结果造成了电死人的结果发生,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案例 护士甲从事护理工作几十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一次在给病人输血时,甲认为血液经过了好几关的检验,几十年来从来没有出错,于是未认真检验,将A型血认为是B型血输给了病人,造成病人死亡。 从本案例分析,甲的行为没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造成死亡的原因是甲应当预料,因自信几十年输血工作从没有出过错而没有预料,误将A、B型血液混淆,造成了病人死亡的后果,是自信的过失罪。 案例 农民甲赶车到乡镇集市上卖鞭炮,为招揽生意一边吆喝一边放炮,没想到鞭炮的火星引燃了整车的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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