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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 董叶英 2011年3月 内容提要 一、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 二、《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 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 1.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4)社会性。 (5)适度性。 (6)法制性。 3.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 失业保险具有双重功能和双重属性 (1)双重功能: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 (2)双重属性:社会保险险种、就业服务手段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保险法》 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保范围和费用负担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2006年以来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单位:万人 2.失业保险费负担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基金往来收入、其他收入(滞纳金、社会捐赠)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注意把握五个方面 :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 第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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