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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事登记 本章内容结构 本章包括六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监管 【推荐论文】 1、折喜芳、赵颖:《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载《河北法学》2005年2月。 2、陈运来、尹晓荔:《论我国商事设立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3月。 3、杰文:《商事登记的范围——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与类型划分》,载《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15期。 4、王书法:《外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1期。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目的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2.特征 ①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②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③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二、商事登记的目的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 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二、登记主管机关的权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补充: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免责效力 三、公示效力 补充: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 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商事登记的效力 创设效力 创设商主体、保护商主体之商号专用权、免责效力。 公信效力 凡经登记并公示的事项,皆被推定为合法、准确、有效。 对抗效力 企业登记事项经登记公告,将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即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到知道该信息,商主体据此获得免责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监管 一、监管内容 二、违反商事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 案例:未履行注销登记及清算法人资格问题 1998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货款200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认为,贸易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故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补充:商事登记的性质 学说: 1、商事登记属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混合行为。 立法定性:《 行政许可法》 质疑: 1、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 2、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 3、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形式的极度分散性不仅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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