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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详细事项
办税人员培训材料
[2010年4月]
第一部分:日常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以下内容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法人
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扣税银行帐号
变更联系电话及财务人员
变更其他内容
纳税人在提交注销申请前应完成以下环节未核销发票的,应先到核销发票;未申报或欠税情况的,应先到办理相关申报清缴手续未核销发票的,应先到缴销发票,清缴税款未申报或欠税情况的,应先到办理相关申报清缴手续单价应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高开票限额不超一百万元;
(3)纳税人代开发票前需在国税扣税账户上存足税款。
(4)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生代开发票业务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将代开的销售额纳入本期应税销售一并申报。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企业的国税扣缴账号扣缴
2、发票核销
(1)手写版发票核销时,核销封面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封面上的识别码为15或20位纳税人识别码,普通发票核封面的“开票金额”为含税金额,税额为用不含税金额计算的税额。发票核销封面必须盖上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写上填表人的姓名及日期。
(2)电脑版普通发票核销,需在开票系统打印开票汇总表、开票清单,并将开票数据导出到可移动磁盘。
(3)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即正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正数发票废票清单、负数发票废票清单共四组清单),如没有发生的项目,则不需提供对应的清单(比如当期核销的发票中没有正数作废票的,可不提供正数发票废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空白作废的,必须事先在税控机上作废后并打印作废发票明细表。
如有负数发票,还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第二部分:政策文件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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