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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原则与市场律规:悖反还是兼容

仁爱原则与市场规律:悖反还是兼容?   从人大“国学院”到全球祭孔。喝彩的有之,贬抑的亦有之。时空变换,问题依旧:儒家文化之于现代社会,究竟是“婴儿”还是“洗澡水”。抑或:哪些是,哪些不是?“十一·五”由“计划”改为“规划”,将经济更多地交给市场,是否意味着国家进一步背离“仁爱原则”?数月前,七位诺奖得主和一些国际知名经济学家齐聚北京,探讨“人类的和谐与发展”,实际上也凸显了仁爱原则和市场规律关系的这一主题。   “仁” 所揭示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主体间性”,并且规定了人际关系的伦理准则,包括人的自律与他律。也就是,具有理性自觉能力的人,必须接受主体自定的伦理法则(“克己”)并通过合乎理性的行为最终获得“自由”(“从心所欲”),要保证这种个体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存,就应该:“巳欲立,而立人;巳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仁”所设定的这种义务,正是确保每一个社会中,个性自由能得以真正实现的一种代价。“仁”的内涵十分丰富,但大致涉及两个方面:主观的个人义务(爱人),与客观的国家义务(仁政);前者包括“已欲立而立人”的积极义务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消极义务;后者包括尊重人格权与自由权的消极义务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等的积极义务。“仁”的基础是“性善”;对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的讨论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为它决定着制度文化的基本模式。基督文化认为人的秉性是自私的,人与人的关系无异于“狼与狼的关系”(霍布斯);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毕竟能够分辩善与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弃恶从善。儒家文化则认为,人虽“性本善”,但却可能通过后天的影响加以改变(习相远)。说明人的本性并非绝对的“善”,而就先秦儒家的“仁爱”思想来看,依然是从自我出发的。不能排除人的自私性。既然人的秉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就必须发挥“仁”的上述两种功能。而强制的效果甚微,原因是从行为上很难推断动机的道德初衷,宣传也只能流于表面:而教育虽是治本的方法,但只能循序渐进,需要时间。使人弃恶从善的最有效的方法仍是建立一种符合于“人性”的机制。这也是“仁”的宗旨(将人作为“人”对待)。另外,用适当的“物质刺激”对付人性中“恶”的一面,时常会有事半功倍之效,但必须注意“度”的把握,否则会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前者对资源的配置实行统一规划,而后者通过市场调节供需关系。两种极端的经济体制中央控制与自由市场的折衷形式;社会市场经济,旨在将竞争效益原则、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交换与分配正义等问题统一起来。我国1992年以来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去政治意识形态的某些内容外,从形式上看,与社会市场经济在运作方面早已无大的不同之处。实行市场经济首先应该确立竞争和财产私有原则,同时又必须保障社会均衡与币值的稳定。必须指出,这里所言的财产私有原则,并不意味着全面实行私有制。一部分财产的私有化,可以确保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调动其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增加全社会的共同物质财富。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在国营企业内实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皆出于这一思想。财产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化实属必要。可以鼓励个人进行创造,使“蛋糕”更大一点,使每个人原则上都能多分一点,这与均衡或公平的思想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类和谐与幸福,无“仁爱”(正义)固然不能达此目标,没有发展(“蛋糕”)同样也不能。所以“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不失为阶段性的正确原则。“社会主义并非没有市场”的论断乃是总结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的箴言。个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效率的提高也可使有限的资源得以节省,因此符合伦理的价值标准。至于社会正义原则是否就更加符合传统伦理的理念?这里所说的“正义”当然不是指“结果均等”的那种正义观。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应该是:持续增长,稳定币值、充分就业和外贸持平,在这一目标之下,个人和企业必须自己决定消费和生产计划。如果说计划经济的实现与否有赖于人的觉悟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则在于人的责任,也就是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法经济学既是对法律作定量的经济分析,也是对经济行为的正义性既合法性作理性的考量。   “仁爱”所体现出的社会正义是一个实质平等的问题。   如果自由仅仅局限在要求国家的不作为方面,这种对自由的保障显然是不充分的。真正的自由还应该包括实现人格自由发展的各种现实条件,如经济条件。按洛克的观点,私有财产既是自由的基础,也与自由互为因果:没有财产无法实现自由,没有自由无法获得财产,即使有了也会得而复失。黑格尔进而认为,财产即是自由的 “外在形式”。因而,法治国家的任务不应仅仅是为个人的自由空间提供法律的保证,还在于解决物质上、也是实质上的财产(自由)分配问题。就此意义而言,法治国家不仅要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更应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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