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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综合与量质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1)。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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