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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某些虾及产虾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2010-8-9 11:12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案件背景:
海龟是一种珍稀动物,已濒临灭种。为此国际社会在1973年就商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将海龟列为最高级别的保护物种。美国也在1973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为防止捕虾时顺带捕获海龟,美国组织科技力量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海龟驱逐设施(Turt1e Exc1uder Devices,TEDs),1987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Turt1e Exc1uder Devices,TEDs)或拖网时间限制。这些规章于1990年全部生效。
1989年11月21日又在《濒危物种法》中增设了第609节。规定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从该国的海虾向美国出口。为实施609节的规定,美国国务院先后与1991、1993、1996年发布几次指令,作为609节的实施细则。其中1996年指令规定,所有进口美国的虾必须附有“虾出口商声明”,表明虾或是在第609节认证的国家的水域捕获,或是在对海龟无害的条件捕获。
1996年10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如果附有对海龟无害的商业捕获技术捕虾的“虾出口商声明”,1996年指令允许从非认证国进口虾,违反了第609节。1996年1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澄清用不伤害海龟的人工方法捕获的虾仍可从非认证国进口。1998年6月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搁置了国际贸易法院10月8日和11月25日的裁定。但在实践中,对TEDs捕获的虾从非认证国的禁止进口的豁免,在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仍不能获得。
1991年指令将第609节实施的禁止进口的地域范围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的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三年的逐步实施期限。1993年指令维持了这一地理区域限制。1995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1991年和1993年指令,通过将地域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捕获的虾,违反了第609节,法院指示国务院在不晚于1996年5月1日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全球。1996年4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国务院要求推迟1996年5月1日的最后期限的要求。1996年4月19日,美国发布了1996年指令,将第609节扩大到所有外国捕获的虾,该指令1996年5月1日生效。
二、案件初步进程:
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的第1条、第11条和第13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并就此提出磋商请求。
1996年11月19日,有关各方举行磋商,但是并没有取得圆满解决。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2月25日,DSB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共体、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印度、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4月10日的会议上,DSB对印度的要求同意设立一个专家组,但同意将该专家组与已经设立的专家组合为一个专家组。
1997年6月和9月,专家组与争端方进行了会面。
1998年3月2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4月6日发布最终报告。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分发。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符,且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
1998年7月13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上诉的决定,并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
1998年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提呈。
1998年8月7日,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被上诉方)提交了联合的被上诉方的提呈,马来西亚提交了单独的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尼日利亚各自提交了第三参加方的提呈。
1998年8月17日,经上诉机构的邀请,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就产生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提呈。
1998年8月19-20日,上诉机构举行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参加方口头提出了主张,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口头答复。
1998年10月8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20条(g)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
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分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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