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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信息产污品染控制三大标准

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佚名 点击数: 1552 更新时间:2007-1-12 17:00:26 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日前,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主要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SJ/T 11364-2006)已正式发布。11 月8 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 制标准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三大标准进行了详尽解读。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 规范了标识的方式方法 《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 问:对产品进行准确标识需要时间,标准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让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给企业留出一年的过渡期?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强制性。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用了本标准,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本标准即强制实施,其过渡期的长短是由《管理办法》决定的,与本标准无关。 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 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 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 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支撑标准,其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问:对于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标识?电池类产品是否需要标识? 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标识。 问:《标识标准》中明确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 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纯度不同,其中掺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杂质,所以,若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则必须是杂质含量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十溴二苯醚。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标准》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问:《标识标准》定义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标准》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讲,“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标准》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问:《标识标准》有关包装物的定义中包括了“辅助物”,请问,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是否属于“包装物”?是否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标识? 答:“打包带、透明胶带、托盘”等物品理论上属于“包装物”的范畴,应按照《标识标准》引用的“GB 18455-2001 标准”要求标识材料代号;但如果不 参与销售环节,就不需要进行标识。 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 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减轻上游供应商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终端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 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标识的色彩、形状、位置 问:《标识标准》要求标识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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