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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讲商朝的法律制度讲解
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 (一) “王权神授” (二) “天讨”与“天罚” 二、法律形式 (一) 不公开的刑书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继夏制《禹刑》后而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二)誓 (三)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三、主要法律 (一)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不成文刑书,也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二)官刑 是商朝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 《尚书·伊训》:商汤“制官刑,儆于有位”,反映了奴隶制商代很早就懂得了运用法律管理吏治的必要性。 (三)居民之法 据《尚书·序》“咎单作民居”。 咎单是商汤时的司空官,曾奉命制定“明居之法”,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三)车服之令 商汤为区别尊卑贵贱的等级,曾下车服之令。 在任命官吏与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规定。这表明商朝已存在区别身份的礼仪法令。 四、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规 1.罪名 (1)不孝罪 《吕氏春秋》引《商书》“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2)矫诬天命罪 (3)舍弃穑事罪 (4)不从誓言罪 (5)不吉不迪(不按正道办事) 颠越不恭(狂妄放肆,不恭敬国王) 暂遇奸宄罪(违反法纪,奸诈作乱,即不敬罪、诈伪罪、内乱罪和谋反罪,凡犯此罪者,不仅诛杀本人连子孙都要斩尽杀绝,一个不留) (6)臣下不匡罪(君主如有犯“三风十愆”之一者,臣下不进谏,不规观,不能阻止者,谓之“不匡”,处以墨刑) (7)不有功于民罪(禁止大有工事劳役于民) (8)弃灰于街罪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 2.主要刑罚 (1)死刑 斩、戮。古代称生杀曰斩,死斩曰戮。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面用炭火烧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堕入炭火烧死。 醢。也叫“菹醢(zǔhǎi)”,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剖心。即剜心。 劓殄(tiǎn)。即族诛。 焚炙、刳剔。焚炙用火烧死。刳剔即剐,将犯罪者剖开,挖空身体和割肉离骨。 (2)肉刑 墨刑。即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的标志之后,再染以墨色的刑罚。 劓刑。割鼻子。 剕刑。也叫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人幽闭的刑罚。 (3)徒刑 是将犯罪者拘系,罚使其劳作的刑罚。只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 (4)流刑 即流放。悔改后仍可返还原处。当时流放只适用于奴隶主贵族。 (二)民事法规 1.所有权 商朝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是土地和奴隶。商朝的土地实行奴隶主贵族国有制形式,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 商王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态: 一是分赐,二是征收赋税。 领受土地的贵族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同时还要向国王缴纳赋税。 除土地外作为财产形态存在的工具、牲畜、房屋、生产物等,依然实行家庭所有制,由家长支配与掌管,其他成员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2.婚姻家庭制度 商朝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商朝允许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商朝国王的妻子分为后、娣、嫔、妃、妾,只有后一人算妻,余皆为婢。 在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以姐妹随嫁的媵嫁制度。 由于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影响,对于妇女则严格限制一嫁而终。 3.继承制度 商朝初期和中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为辅,无弟然后传子。 《史记·殷本纪》“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相争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至第11王武丁起,商朝的嫡长子继承制最后确立,替代了兄终弟及制,始立太子制。 这个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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