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讲座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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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座要点

合同法培训讲座 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有许多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很多方面也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经济合同法大不相同。比如: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这一条写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按传统的写法应倒过来写,因为我们一直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诉讼中,我们往往提出要特别保护国家的利益,这种提法错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只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现代化建设。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怎样理解这个概念? 1、主体是平等主体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因为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但上级机关如去商店购买商品,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的机关也是平等的。 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哪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合同。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目前,有些人难以分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所在。 前段时间,我看到一张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他本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其他组织。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一)明示:1、口头。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拉面馆吃拉面,你要求签书面合同,那老板不得会说你有精神病呀,口头形式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因此现实中,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①《商标法》第39条: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②不动产物权变动也必须登记。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例如:甲出售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的一套楼房与乙,俩人于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月2日交的房,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手续,问: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答案应为买卖合同于6月1日成立,6月1日生效,6月5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默示。这种形式在生活中很常见,如一顾客在超市内拿一堆商品,一声不吭走到收款台交付货币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其购买物品的意思。其法理在于,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场景下依社会常识及人之常情,是能够推断其行为的意思的,于是法律就确认了这种合理的推定效力。 例如: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从2005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下月租金,2010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10年3月5日,甲像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乙的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答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其中特殊的有一条叫(履行治愈)【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针对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履行的。 默示中包括:1、意思推定(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例如: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凡以后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于是双方产生纠纷,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答案是无依据,因为双方关于乙的沉默的效力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例中合同已经成立,乙应予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假如上例变为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亦未有此规定,突然有一天甲给乙发一个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遂发生纠纷,问:乙的做法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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