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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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要点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适用规则 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 规范化管理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地方法规、规章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5、环境标准、规范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适用规则 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清洁生产促进法》:必须采取清洁的生产工艺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条例》就是对这类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规定,细化,补充《固体法》。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强调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即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具体要求,是对《环评法》的一种补充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进口化学品的登记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适用规则 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下位法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不同层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 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无效。 同一层级--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 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比较就是专门法,优先于《环境保护法》适用 在环境标准上,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也是专门法优先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情况 特殊情况: 在《固体法》的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3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上,第四章就是专门法,就应当首先适用第四章。 对某1具体情况,第四章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第三章第1节,比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在第四章(第59条)没有规定由省环保部门批准,而作为普通法的第三章第1节(第23条)却有规定。 1、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污染者依法负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每年向县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经营情况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 4、危险废物转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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