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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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要点

(一)立法概况 1.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法、荷; 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英、加《消费者保护法》; 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丹、挪、日。 (二)产品 P177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案例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三)瑕疵与缺陷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了一只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美国又有新发展: 第一,药品等生产行业,根据售后监督制,对产品投入流通后才产生的缺陷要进行监督,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和必要的回收行为。如A药品投入流通时无缺陷,但如果被人购买后与同样无缺陷的B药品同时服用,则存在一种导致肿瘤的缺陷,则生产A、B药品的制造商在投入流通后要继续注意出现的上述可能缺陷,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二,泛行业责任的确立。即在制造某产品中,具有关联性的行业制造商对该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G诉药品制造商案 G患了腺癌,后被医学证实为其母亲在怀孕时服用的一种药品所致,但G母记不起该药品的生产商。G便向其出生时垄断了该药品制造的8家制造商提起连带赔偿诉讼。法院最后以泛行业责任判决原告胜诉。 (2)时效   一般为3年,从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损害、缺陷及生产者身份之日起算。 产品责任的请求,应于该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10年内提起。 (3)赔偿的最高额  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高于7000万欧元。 复习 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当事人A从美国纽约州B商店购买了由外国C公司生产的一辆“飞牌”自行车,并随后改装了自行车的踏脚,在一次骑车旅行时因自行车踏脚板打滑而遭受伤害,并因此向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问:原告A能否打赢这场诉讼?为什么? 复习 2.美国某一起重机械制造公司将起重机组装件卖给某建筑商,由该建筑商在工地进行组装。原告是一名有经验的起重机架设者,他注意到有些齿轮运转不灵活,并用粉笔记下了齿轮不灵活的位置,说他要报告此事。但在问题解决之前他就开始安排起重机。结果组装件掉下,他被砸中致死。法院裁定被告没有责任。 请问为什么? * * * * *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 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 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 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案例1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1.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2.如果菲利浦起诉学校,他能否胜诉? 【法律与法理分析】 1.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 2.欧洲理事会制定《斯特拉堡公约》规定: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动产,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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